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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心理的形成与内在因素的影响



任何犯罪行为,总是在一定的心理活动的支配下实施的,犯罪心理的形成也受主体的人格或个性因素的影响,与主体的需要、智力、情绪与意志品质、性格和自我意识有关。



犯罪者的需要



需要的概念



所谓需要,就是在一定生活条件下,个体和社会所必需的事物在人脑中的反应。需要的产生是由于个体内部生理或心理上存在着某种缺乏或不平衡状态。一旦个体内部的某种缺乏或不平衡状态消除了,需要也就得到了满足。

需要是个性积极性的源泉,它常以意向、愿望、动机、抱负、兴趣、信念、价值观等形式表现出来。从犯罪心理的生成过程和机制看,无论是犯罪动机的生成,还是犯罪意识和罪过心理的形成都与追求需要的满足有关。



需要的种类



人的需要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对它们进行分类。最常见的是采用二分法把各种不同的需要归属于两大类,例如,生理性需要和社会性需要,原发性需要和继发性需要,外部需要与内部需要,物质性需要与心理性需要等等。

美国著名心理学家马斯洛在1943年提出的一种分类,他认为人类的基本需要是按优势出现的先后或力量的强弱排列成等级的,按照强弱和先后出现的次序,需要可以分为5种:

  • 生理需要

生理需要为有机体为了生存和繁衍,对阳光、水、空气、食物、排泄、求偶、栖息等的需要。

这些需要在所有需要中占绝对优势,如果所有需要没有得到满足,此时有机体会将全力投入为满足饥饿的服务之中。

  • 安全需要

人对无威胁、能预测、有秩序的生活环境的欲求。

  • 归属和爱的需要

个人对友伴、家庭的需要。

  • 尊重的需要

个人对自己的尊严和价值的追求。可分为两类:一是希望获得他人的尊重,如希望有实力、有成就、能胜任、有信心,以及要求独立和自由;二是指个人对自己的尊重,如渴望有名誉或威信、赏识、关心、重视和高度评价等。这些需要一旦受挫,就会使人产生自卑感、软弱感、无能感。

  • 自我实现的需要

这是指个人希望充分发挥自己才能和潜力的需要,或促使自己的潜能得以实现的趋势。这种趋势是希望自己越来越成为所期望的人物,完成与自己的能力相称的一切。

马斯洛认为,人在满足了生理、安全、归属与爱以及尊重需要的基础上,最终可能达到自我实现的需要。但是,为满足自我实现需要所采取的途径是因人而异的。人的需要是由低层次到高层次逐级获得满足的。每当较低层次的需要因目的达到而获得满足时,较高一层的需要就随之产生。当人类的其他各个层次的需要得到满足时,人类就产生最高层次的自我实现的需要。因此,它的理论被称为需要层次理论



犯罪者的需要特征



犯罪者的需要是多种多样的,与一般人相比,既有其自身的特点,又存在一些相同特征。

个体的需要与犯罪行为之间有着非常复杂的关系。从个体需要的社会意义、性质及与现实的关系来看,不外乎可分为正当与不正当两种,而正当的需要又可分为可行的与暂时不可行的需要。对不正当的需要追求满足,会导致违法犯罪行为;对正当需要中的暂时不可行需要,若采用非法手段、途径来追求满足,也可能导致犯罪行为的产生。

我们可以将犯罪者的需要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 不良需要或不正当需要,即需要的内容违背社会道德和其他社会生活准则。
  • 不现实需要,即内容合理但在当前主客观条件下不能获得满足的需要。
  • 合理需要,即内容符合情理和社会生活准则的需要。

总之,犯罪者的这些需要,若与不良刺激相结合或由于认识水平低或错误认识,选择了不法手段去实现这些需要,就会形成犯罪动机,进而产生犯罪行为。

由于人的需要具有无限性,人的需要又只能在群体或社会中才能得到满足,因为满足需要的资源有限,人在满足自己需要的时候难免与他人、社会发生矛盾(甚至发生与人民、国家整体利益严重对立的矛盾),这是犯罪心理或行为产生的根本原因,其实质是满足需要的手段方式不被社会所认可而且超出了社会心理的容忍度。只要社会的发展状况还不能完全满足人的所有需要,犯罪心理或行为就难以消除,犯罪心理和行为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将长期存在。

犯罪动机

动机的基本理论

  • 动机的概念

心理学中一般对动机一词所作的界定是:动机是指引起个体活动,维持已引起的活动,并促使该活动朝向某一目标进行的内在作用。

这种界定包括三种含义:

(1)定义中所说的活动,是指行为活动。动机本身不属于行为活动,动机只是一种促使行为活动发生的内在作用。

(2)对个体的行为活动而言,动机不但具有内在的促动作用,而且在促动之后,对个体行为活动还有导向作用和维持作用。

(3)动机是行为的原因,个体某种行为活动所持续的时间,可长可短,通常视能否达到目的而定。

  • 几种主要的动机理论

动机理论主要有以下4种:

(1)驱力说

驱力说是刺激—反应( S— R)理论家所提出来的,他们以饥饿的动物作试验。这一学说认为,有机体为了降低(还原)某种内驱力状态,即降低一种不愉快的激起或唤起感,就会以某种方式作出特定的反应。

(2)认知说

认知心理学家认为,人之所以会被激起作出某种举动,是因为他们出于对某一特定情景的看法或思想。他们还认为,人的个性,包括目的、愿望、担忧,连同各种环境因素,如,与目的的接近、目的的价值等一起决定着人将作何举动。

(3)需要层次论

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 A. H. Maslow)致力于对人的动机研究,他提出的动机作用论认为,人有五种基本的需要,按其满足的先后依次排列成一个层次,在这一层次中,最基础的是生理方面的需要,即对食物、水、空气等的需要,在生理需要得到基本满足之后,便实现安全或保护的需要,随后出现对爱、感情、归属的需要,对尊重、价值或自尊的需要,在上述这些低一级的需要得到基本满足之后,最后剩下的便是对自我实现的需要。这就是动机基本理论中的需要层次论。

(4)强化论

事实上,在某些心理学家看来,无需将动机同学习分割开来,这些心理学家认为,引起动机同学习并无二致,都可以用强化解释。他们认为,无须谈论什么内驱力、需要、目的、愿望、期望、知觉这些主观的纯属猜测的术语,只要根据可观察到的反应和强化刺激来解释行为或行为倾向就可以了。人们为什么具有某种行为倾向呢?按照现代S—R心理学家的观点,完全取决于先前这种行为和刺激因强化而建立的牢固联系。

尽管在心理学中有多种不同的动机理论,但是,我们仍然可以发现各家对动机的研究存在着一些共同之处,即都认为动机产生的条件包括两类:一是内在的需要;二是外在的诱因或刺激。

一般说来,外在条件一定时,人对某事的动机强度与内部的失衡程度直接相关。而内部条件一定时,人对某事的需要强度则随外部刺激的变化而变化。

总之,人的动机性行为,是内在和外在条件交互影响的结果,人的行为并非是一种机械性的反映,人的行为因时、因地、因情及其个人内部的身心状况不同,而表现出不同的反映,所以将行为( B)定义为个体( P)与环境( E)交互作用的结果,即《犯罪心理学》读书笔记(part4)--犯罪心理的形成与内在因素的影响(上)_二分法,还是较能说明行为的真正意义。

从上述基本理论中,我们还可以看到,动机需要是紧密联系但又有差异的两个概念。一般说来,需要在主观上常以意向和愿望被体验着。模糊意识到的、未分化的需要叫意向。有某种意向时,人虽然意识到一定的活动方向,但却不明确活动所依据的具体需要和以什么途径和方式来满足需要。明确地意识到并想实现的需要叫愿望。如果愿望仅停留在头脑里,不把它付诸实际行动,那么这种需要还不能成为活动的动因。因此,处于静态的需要,还不是动机。只有当愿望或需要激起人进行活动并维持这种活动时,需要才成为活动的动机。

犯罪动机的特征

所谓犯罪动机,是指推动或促使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部动力。从犯罪动机的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犯罪动机有如下几个特点:

  • 犯罪动机的主观性。犯罪动机是犯罪人的主观心理活动,它是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特有的一种心理现象,它的形成和作用都反映着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及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
  • 犯罪动机具有相对性。没有犯罪行为,便没有犯罪动机可言。无论行为人的动机是多么的卑鄙和邪恶,只要它引发的行为不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而是一个一般的错误行为或不道德行为,那么我们就不能把它称为犯罪动机,而只能将其看作是一般意义上的动机。
  • 犯罪动机具有动态性。犯罪动机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它反映的是一种动态心理过程、
  • 犯罪动机具有低级性
  • 犯罪动机具有复杂性。在犯罪人心理上,并非只存在一种动机,往往是多种动机并存。

犯罪动机的作用

  • 激发作用

犯罪动机具有激起或引发个人进行犯罪行为的作用。犯罪动机是促使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直接原因,犯罪行为往往是由犯罪动机引起的,只有形成犯罪动机后,才有可能产生犯罪行为。

  • 指向作用

犯罪动机具有引导犯罪行为向某种目标或对象进行的作用。一定的犯罪动机的产生,使犯罪人有了明确的犯罪目的或目标,从而对犯罪人的思维活动以及行为活动产生约束、指导作用,使它们朝着满足犯罪人需要、实现犯罪动机的方向进行和发展,力求达到犯罪目的。

  • 维持和调节作用

当犯罪行为产生以后,犯罪动机维持着犯罪行为使其针对一定的目标,并调节着犯罪活动的强弱和持续时间。如果犯罪行为达到目标,它促使个体终止这种犯罪活动,如果犯罪行为未达到目标,或当发现其偏离了预定目标时,就不断进行调整,使之不偏离原来的方向,它将驱使个体维持(或加强)这种犯罪行为,或转换方向以达到某种目标。

犯罪动机的分类

  • 根据犯罪动机形成的特点,可以将犯罪动机分为情境性犯罪动机预谋性动机
  • 按犯罪人对犯罪动机意识到的水平划分,可以分为意识到的犯罪动机未被意识到的犯罪动机
  • 根据犯罪动机的作用力,可以将犯罪动机区分为主导性犯罪动机从属性犯罪动机
  • 根据犯罪动机的内容,可以将犯罪动机分为贪利动机、报复动机、性动机、恐惧动机、好奇动机,等等。

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的关系

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都是犯罪主观方面的重要内容。

所谓犯罪目的,是指故意犯罪行为人主观上期望通过实施犯罪来实现某种危害结果的心理状态。犯罪目的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因为只有这种犯罪,才有希望结果发生的特点。至于间接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由于犯罪的结果并不是犯罪人希望达到的,因此,也就无所谓犯罪目的。

根据犯罪目的危害行为的客观方面是否有必然的内在联系,可以把犯罪目的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 只能通过特定危害行为才能实现的犯罪。

在这种情况下,特定的危害行为是实现特定犯罪目的的唯一手段,犯罪的内容实际上就是实现刑法规定的危害结果,因而行为人期望实现的结果与危害行为的客观方面有必然的内在联系。

  • 不一定通过实施特定的犯罪行为才能实现的犯罪目的。

如赌博罪中的营利目的,行为人既可以通过聚众赌博行为从中抽成来实现,也可以通过非法​​倒_卖_国_家_文_物​​等其他犯罪来实现,甚至合法的经营行为来实现。在这种情况下,特定行为的客观性质与特定目的间没有必然的内在联系(如聚众赌博也可以是为打发无聊而为),特定行为客观方面所包含的直接结果并不一定表现为特定目的中的结果(如聚众赌博本身并不必然给行为人带来营利的结果)

如前所述,犯罪动机是推动或促使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以满足某种需要)的内在起因。通常,特定的犯罪动机与特定的犯罪行为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同一种犯罪往往可能是在不同的犯罪动机促使下实施的(如贪污罪,虽然都是以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为目的,但犯罪的动机却各不相同,有的是由于腐化堕落,有的是为了贪图享受,有的却因生活困难,等等),同一性质的犯罪动机也可能促使行为人实施不同的犯罪行为(如基于报复动机实施故意伤害,或基于报复动机而实施诽谤、诬告陷害等)。显然,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既密切相连,又相互区别。

两者的联系具体表现为:

  • 产生原因相同
  • 从对犯罪行为所起的作用看,二者都对犯罪行为有重要影响。犯罪动机对犯罪行为主要起激发作用,犯罪目的对犯罪行为主要起导向作用,二者密切相连。
  • 从表现形式看,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的区别也不是绝对的,犯罪动机往往表现为一定的犯罪目的,犯罪目的也必然是犯罪动机的反映,即在多数情况下,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是一致的,甚至可以互相转化。
  • 从相互作用看,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这两种心理因素是相互影响的。

两者的区别为:

  • 从产生的时间看,犯罪动机是犯罪目的产生的原因。即犯罪动机的形成在先,犯罪目的产生在后。
  • 从意识水平看,犯罪动机是一种比犯罪目的更内在、隐藏得更深的心理成分。犯罪人对其犯罪目的的意识必定是清晰的,而对犯罪动机的意识则未必清晰。
  • 从对犯罪行为的作用看,犯罪动机向犯罪行为提供动力,回答为什么要实施犯罪行为的问题,起到推动犯罪行为的作用。犯罪目的决定犯罪行为的方向,回答干什么的问题,引导犯罪行为向预期达到的目标运行。
  • 从相互作用看,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在许多情况下是一致的,而在另一些情况下又不一致。两者的关系并非单一的,而是错综复杂的,有时同一犯罪目的可以来源于不同犯罪动机。
  • 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常因犯罪目的的实现,而使犯罪动机强化。而犯罪动机的强化,又促使犯罪目的发生递进和不断升级。

犯罪动机的形成

犯罪动机的形成一般通过三种途径:

  • 内在需要促使形成犯罪动机
  • 外部诱因引起犯罪动机
  • 内在需要与外部诱因共同作用形成犯罪动机

一般说来,犯罪动机是在犯罪者的内部需要和外部刺激的基础上产生的。但在实际生活中,个体行为的动机常常不止一个,往往同时存在着各种不同的动机。在各种动机之间,会产生一种心理冲突,这就是动机斗争

各种不同的动机所具有的地位和作用往往是不一样的。一些动机比较强烈和稳定,另一些动机则比较微弱而不稳定。我们通常把个体身上最强烈、最稳定的动机,称作主导动机或优势动机,较微弱的而不稳定的动机,称作为辅助动机或非主导动机

主导动机与非主导动机是相对的,表现在个体身上,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随着个体所处情境的变化而变化,主导动机和非主导动机是可以改变和转化的

非主导动机,又称为反对动机,犯罪者往往慑于法律的威严、道德的谴责,或害怕名誉地位的丧失及对被害人的同情等,会产生强烈程度不一的反对动机。

一般来说,在初犯中,这种动机斗争尤为激烈。违法犯罪者的动机斗争结果,取决于两种动机的强弱程度,如果反对动机成为主导动机,则犯罪动机就会受到抑制趋于消失,而主导动机是不良的反社会动机,个人欲求十分强烈,犯罪动机就会逐渐形成或加强。

犯罪动机冲突的模式,也与一般的心理冲突模式相同,主要有三种:

  • 双趋式冲突,即在两种犯罪利益不能同时获取时产生的冲突
  • 双避式冲突,即在两种活动都很难避免时发生的动机冲突
  • 趋避式冲突,即在既想犯罪又怕犯罪不顺利或犯罪后受惩罚时产生的动机冲突,这是最为常见的犯罪人的动机冲突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