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
- 我国现代犯罪心理学研究的发展简史: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的我国现代心理学开创于二十世纪二十年代,是随着西方资本主义侵入中国和中国知识分子向西方寻求救国救民之道而大量引进、翻译西方学者的著作而不断建立的。20世纪 40年代,由于受战乱影响,犯罪心理学的发展受到极大的冲击。我国大陆解放以后,心理学曾经被打成“伪科学”而被迫停滞和取消达二十年之久;特定的历史原因和社会环境使得犯罪心理学没有发展的条件和可能。我国犯罪心理学的复苏和真正发展,是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开始的。一方面是实际工作的需要,另一方面是科学发展的趋势所致.
- 在国外,人们对犯罪心理的探讨历史也很悠久。早在古希腊时期,就有人(如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希波克拉底等)根据人们的骨骼和面貌等身体特点来评判一个人的心理是善或恶,是否具有犯罪心理,从医学的角度来考察精神异常。到了 19世纪下半叶,随着资本主义的迅速发展,阶级矛盾日趋尖锐,犯罪现象也大量增加,特别是累犯、青少年犯增加更快;资本家为了获取巨额利润,采取的各种非法和犯罪手段也日益频繁。如何揭示犯罪行为的原因,阐明刑罚效果,改变刑罚制度,探讨预防和控制犯罪的途径就成为当时一个十分突出的现实社会问题。
- 总体而言,人们对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大致经历了以下发展历程:第一,由对犯罪人外在的身体(生理)特征的探讨,转变为对犯罪人精神(心理)等内在特征的探讨;第二,对犯罪原因的解释,由单原因向多原因转变;第三,关于犯罪的人性基础,以及对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由被(遗传)决定论,向意志自由论,再向相对的意志自由论转变。
- 犯罪的生物学派理论:在龙勃罗梭之前,德国医生弗兰茨·约瑟夫·加尔研究了大脑和颅骨形状,认为犯罪原因存在于大脑的组织结构之中;龙勃罗梭利用在监狱当狱医的机会,以犯罪人为研究对象,接触了大量的犯罪人和丰富的犯罪统计资料,并曾对监狱收押的几千名犯罪人进行过人体测量和外貌考察,运用生物学、遗传学、心理学等理论对犯罪人进行研究,发现许多犯罪人在生理特征和心理反应上都显著地与常人有别,提出了著名的“天生犯罪人”理论。
- 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论”包括四个方面的主要内容:(1)犯罪人通过许多体格和心理的异常现象区别于非犯罪人;(2)犯罪人是人种的变种,一种人类学类型,一种退化现象;(3)犯罪人是一种返祖现象,是蜕变到低级的原始人类型;(4)犯罪行为有遗传性,它从犯罪天赋中产生。
- 龙勃罗梭的名著《犯罪人:人类学、法理学和精神病学的思考》问世,其理论基础是犯罪的生理遗传决定论。在该书中他将犯罪人分为三大类:①“遗传的犯罪性”②“进化的犯罪性”③是在“不可抗拒的力量”支配下实施的“激情犯”
- 犯罪生物学派理论的发展:体型说”认为,人的体格类型可以影响其心理状态,甚至会影响到犯罪心理的形成。《体型与性格》一书中,将人体体型分为瘦长型(无力型)、矮胖型、斗士型(健壮型或运动员型)三种,该书后来的版本中又增加了发育异常性(发育不良型)。他认为犯罪人中,一般是斗士型的多,矮胖型的少。矮胖型人犯罪缺乏规律性,初犯多,容易改过自新而重返社会;而瘦长型人犯罪的主要类型是盗窃和诈骗;斗士型人犯罪倾向较大,且物欲强,理性弱,自我控制能力差,容易产生暴力性的财产犯罪和性犯罪。
- 内分泌说”宣称,由于内分泌腺对人体的新陈代谢、生长发育等生理功能起调节作用,因此,内分泌的失调,就会引起人的情绪、意志以至理智的变化,进而产生犯罪心理。
- 染色体变异说”主张,人的染色体数量异常是导致犯罪行为发生的原因。
- 脑电波说”表明,犯罪行为的发生与脑电波的异常有关。
- 总的来看,犯罪的生物学派理论将犯罪心理产生的原因归结为人的生理因素,认为人之所以犯罪,是由于其生理因素异于常人。显然,这种结论是极其片面的。因为人不仅具有生物属性,更具有社会属性。犯罪心理的产生,犯罪行为的实施,虽然离不开作为物质前提和基础的生理因素,但真正起决定作用的还是社会生活条件和人的主观能动性。
- 犯罪的社会学派理论:犯罪社会学派实际上就是从社会学的角度研究犯罪原因和探讨犯罪对策的思想流派。该学派认为,犯罪的主要原因是社会因素,犯罪心理的产生和发展无不受社会因素的制约。
- 李斯特反对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论,他承认生理因素对人的心理、行为有重要的影响,但认为犯罪的产生,是犯罪人受到外部社会环境影响的结果,大众的贫穷是培养犯罪的最大基础。因此,他认为犯罪行为的产生应包括个人因素和社会因素两大部分,其中,社会因素是产生犯罪的决定性因素。
- 龙勃罗梭的学生、意大利著名的犯罪学家、刑法学家菲利进一步指出,犯罪行为的产生是个人因素、社会因素和自然因素三方面共同作用的结果(即“犯罪三原论”)。他同时还提出了“犯罪饱和定律”,即影响犯罪形成的各个因素都有一定的限度,当这种影响因素达到一定量时,犯罪就会发生,且出现对等的关系;当上升到一定量后,犯罪也就饱和了。
- 犯罪的社会学派的发展:社会环境论”认为,犯罪不是由犯罪人的生理因素决定的,而是由社会环境影响的。社会环境是犯罪的培养基,犯罪人则是细菌,当细菌进入培养基后就会产生犯罪。因此,社会环境在某种意义上是犯罪产生的主要因素。该理论完全否认生理因素,也忽视人的心理因素对行为的作用,把人的犯罪行为完全归结为社会环境的不良影响,显然是有局限性的。
- 模仿论”是由法国著名的社会学家、犯罪学家塔尔德提出来的。他认为,犯罪行为的产生不是先天遗传的,而是在社会生活中受社会因素的影响而模仿出来的。人类的社会生活过程就是一个模仿的过程,由于人与人之间互相模仿,社会才得以发展并保持稳定,因而模仿是人类社会生活中不可缺少的行为源泉。他于 1890年提出了模仿的规律是:人们之间接触越密切,越容易互相模仿;下层人物模仿上层人物;农民模仿贵族;小城镇和农村模仿城市。当两种互相排斥的东西同时流行,其中一种将取代另一种。他认为,“模仿”反映了人与人之间心理上的联系,犯罪也遵从一般的行为模仿规律,犯罪是社会造成的,社会因素是犯罪产生的根源,模仿则是传播犯罪的基本途径。正是人们在社会生活的互相联系、互相接触中,通过模仿学会犯罪进而传播开来的。后来的研究者认为,塔尔德用心理学的模仿规律来解释犯罪现象,是把复杂的犯罪现象过于简单化了。
- 不同接融论”也译为“差异结交论”、“异化交往论”、“不同联系论”等,是由美国著名的犯罪学家萨瑟兰在1939年出版的代表作《犯罪学原理》中提出来的。该理论认为,个体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是在与他人的交往中,向与自己关系密切的人学来的。他认为,人们学习犯罪行为就如同学习其他正常行为一样,是在社会生活中学会的。因而,接触犯罪行为的机会越多,学习犯罪行为的机会也就越多。
- 文化冲突理论”指出,不同国家、不同民族、不同的社会团体由于生活方式、价值观念和风俗习惯等方面的差异,导致了文化规范的不同。犯罪即是不同社会集团的不同文化规范之间冲突的结果。
- 社会异常论认为,犯罪是行为人由于不能通过合法手段获取社会地位和社会财富而产生的沮丧和气氛的产物。
- 标签理论则主张,行为人变为罪犯的主要原因是社会给其贴上了越轨者的标签。所谓“贴标签”,就是立法者、司法者、社会舆论把某些个体定义为“越轨者”的过程。
- 犯罪的控制理论假定,驱使个人进行犯罪行为的动机,是个人人性的一个部分,每个人都是潜在的犯罪人;如果放纵自己的欲望的话,任何人都会自然而然地实施犯罪,因此,犯罪学研究的关键问题应当是“大多数人为什么不犯罪”的问题。人民之所以不犯罪,是由于存在着抑制或控制我们不犯罪的各种力量的缘故;人民之所以犯罪,也是由于抑制和控制人民不犯罪的力量薄弱的缘故,而不是由于存在着驱使他们犯罪的力量。
- 犯罪的精神分析学派理论:在现代犯罪学的历史上,精神分析理论一度是占主导地位的现代犯罪学理论,曾代表了现代犯罪心理学理论的主流。该学派认为,人的许多行为都来源于无意识过程,是受性本能驱使的。人格的形成是生物欲望(即力比多, Libdo)发展的结果。人格结构分为本我、自我、超我三个部分,这三部分互相渗透、互相作用,充满冲突,产生动力作用,支配人的行为。
- 弗洛伊德对于人类本性作了实足的设想,人类的本性基本上是消极性的。然而社会的控制会对人的本性有抑制作用,通过这些后天的控制,人与人、人与社会是可以和谐的,并能促进文明的进步。尽管这些可能的控制天生攻击倾向的手段存在,但对文明制度有效对付攻击问题总的来说是有悲观的倾向。
- 犯罪精神分析学派理论的发展:美国犯罪学家艾其浩认为,本我的盲目冲动和xinf|本能是促使一个人犯罪的原动力;犯罪人的自我不完善、不成熟,使自身对行为的控制出现弱点甚至裂痕,于是,犯罪人便可能以急躁的、紧迫状态的冲动和焦虑释放本我;犯罪人的超我不完善、有缺陷,不能控制冲动性的本我。
- 此外,还有人用侵犯本能、利欲本能、xing|本能和权欲本能来解释犯罪心理和犯罪行为的。
- 侵犯本能说”认为,人之所以产生犯罪心理和犯罪行为,是由于人的侵犯本能突出发展所致。侵犯本能是动物在弱肉强食、适者生存的进化过程中,赖以维持自己生存的一种本能。人是由动物演化而来的,虽然在长期的演化过程中,这种野蛮的侵犯本能已逐渐消失,但不可能完全消失。在社会的约束和监督之下,人的侵犯本能处于隐蔽状态,但在发怒和激烈争斗时,它就会不自觉地流露出来。
- 利欲本能说”宣称,人的生存欲望、需求是产生犯罪心理的原动力。
- xing|本能说”认为,xing|冲动是产生犯罪心理的唯一原因,是一切犯罪的原动力。
- 权欲说”指出,人具有保存自己、追求优越、崇尚权力的欲望;当这种欲望长期得不到满足时,就会形成自卑感;犯罪就是人为了克服自卑感而进行的过度补偿的结果。
- 挫折攻击理论认为,当一个人的动机受到挫折时,为了减轻心理的紧张情绪,使内心保持平衡,必然要通过侵犯攻击行为来宣泄内心的不满,因而侵犯攻击行为就成为最原始而普遍的一种反应。相应的攻击行为可以通过3个方面表现出来:一是内罚性反应,即是把受到挫折的原因归咎于个体自身,对自己自责、损伤,甚至作出极端的自残行为;二是外罚性反应,即是把受挫折的愤怒情绪和攻击行为指向社会、团体和他人;三是不罚性反应,即不把攻击行为指向任何一方,将其局限在最小的限度,或予以忽视。
- 综上所述,犯罪的精神分析学派理论将犯罪心理和犯罪行为的产生,归结为人的本能冲动,并认为人的先天本能是推动犯罪心理产生的原动力,这显然是不符合犯罪的实际情况的;该学派在研究方法上缺乏严格的科学性,并带有主观主义色彩;研究对象是精神病人而不是犯罪人,这就决定了其结论是荒谬的,它忽略了社会环境对犯罪心理和行为的决定作用,没有真正揭示出犯罪心理产生的实质。
- 我国台湾地区学者的观点:第一,几乎一致地认为,犯罪是一种永恒的社会现象,无论在任何一种社会形态中,犯罪始终是存在的;第二,在具体分析和研究犯罪原因时,几乎都赞同采用多元性理论。
- 林山田教授更进一步分析说:“犯罪乃社会共同生活中必然的一种社会现象,因为在任何形态的社会中,均存在着犯罪的事实,没有任何例外的情况,社会结构的改变,只有影响犯罪的质与量而已,犯罪依然长久地存在。因此,犯罪虽为社会的病态表征,但就社会的结构与功能的相关性观之,实为社会的一种规则现象。”
- 社会文化结构决定说”认为,犯罪是一种严重违反社会伦理规范的行为,它是由一定的社会文化结构所决定的必然现象;犯罪的内容与一时一地的文化历史因素密切相关,而且常因人类生活方式及价值观念发生变异而随之发生变化。
- 生存竞争失范说”主张,犯罪是随着社会生活所发生的必然现象,它是在个人生存竞争中,超越某一适当程度之范围,而由法律规定予以处罚的行为。
- 蔡墩铭教授从犯罪心理学的研究角度出发,认为“个人所以犯罪各有其特殊原因”,这个特殊原因也就是人格的差异。人格是非常复杂的,犯罪人的人格则更复杂。蔡墩铭指出,人格虽然在很大程度上受先天因素的影响,但绝不是与生俱来的;人格的形成来自于多项因素,其中最不可忽视的是行为习惯;而行为习惯的形成,受制于个人所生活的家庭关系、邻里关系、其他社会团体关系以及学校教育、集体训练或社会风俗,“从而人格之形成实由人与人之间共同生活之结果”。
- 我国大陆学者的观点:内外因素论认为,犯罪心理形成的原因可以从外在因素与内在因素两方面去归纳。外在因素主要指主体所处的客观环境及其客观存在,包括与犯罪有关的社会问题、家庭不良环境、学校教育中的不利因素等;内在因素是形成犯罪心理的内因,指主体自身的生理及心理特点,包括特殊的认识结构、不良的个性品质等。
- 动力因素论以内外因素论为基础,提出外因是由外界刺激引起的矛盾;内因为心理现象的内在矛盾。它们在发生作用、影响个体犯罪心理形成时,具有一种动力性质。动力因素主要有:潜在的动力因素、转向的动力因素、激发的动力因素、发展的动力因素、定型的动力因素等。
- 有的学者在论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犯罪心理成因的宏观模式时指出,目前,犯罪心理产生的原因和历程同样具有中国现阶段的特点。
- 多因素论认为,在考察犯罪人犯罪心理形成时,要顾及社会因素和主体因素及其关系。
- “聚合效应”论认为,影响犯罪心理形成发展的因素是多种多样的,大体上可分为外部因素和主体因素两部分。认为原因与因素概念要有区别地应用。产生犯罪心理的原因是指它们与个体犯罪之间存在着一种因果关系,二者之间具有必然性;而影响犯罪心理产生的因素则是指它们有可能在特定的条件下成为产生犯罪心理的原因,而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一定导致犯罪的心理的出现。
- 综合动力论认为,人们的犯罪意识归根结底是由其所处的社会环境决定的,各种制约人们成长的客观条件,并不直接决定人们的行为,而必须通过个体内在因素的中介、加工、转换作用才能对其行为发生影响。个体的内在因素大体可以分为内驱力系统和自控力系统,如果内在自控力体系出现缺陷,不足以正常发挥其遏制不良社会诱因并朝着正确行为导向的功能,个体就会经受不住内外诱因的冲动压力而产生犯罪意识,出现犯罪行为。
- 综合动因论认为,个体犯罪原因是一个整体系统(母系统),这个整体系统是由若干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着的主体内外因素(子系统)所构成的,形成多层次多维度的原因网络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