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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篇:​​犯罪心理的主观差异(中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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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心理的主观差异



过失犯罪的心理



过失犯罪心理概述



我国刑法第15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这一规定表明,人们的某些过失行为是可能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过失犯罪虽无明确的犯罪动机、目的,亦无犯罪的决意,但作为一种犯罪行为,其复杂的心理现象和过程,是犯罪心理学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

依法追究过失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其目的在于加强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建立和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这是保障国家建设的需要,是完全符合广大人民的利益的。

刑法分则有关条文规定的过失杀人、过失伤害致人重伤、失火等行为,都表明只有过失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时,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确定过失犯罪,必须查明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引起严重后果。

刑法第15条的规定表明,过失犯罪有两种类型:

①疏忽大意的过失

②过于自信的过失



  • 疏忽大意的过失


(1)疏忽大意的过失的特征

①一是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

②二是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凡具备上述两个特征,即构成疏忽大意的过失。



(2)判断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危害后果是否应当预见的心理标准

①第一,客观标准,就是指在某种具体情况下,一般理智正常的人能够预见的结果,行为人就应当预见到,但如对该种结果的预见需要有一定的专门知识,那么,只要对这种专门知识具有一般正常水平的人所能预见到的结果,则行为人就应当预见到。但是,确定一个人是否构成疏忽大意的过失,应根据行为人的个人特征来判断其是否应当预见到某种危害结果。客观依据仅仅是定性时初步判断的参考依据。

②第二,主观标准,就是在某种具体情况下,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条件,如年龄、发育状况、知识水平、经验范围和技术熟练程度,能够预见自己行为的危害后果,那么对行为人来说,就视为应当预见。由于主观标准是依据个人的特征来判断行为人是否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而在认定行为人是否应当预见自己行为的危害后果时,应主要依据主观标准



  • 过于自信的过失


(1)过于自信的过失的特征

①一是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有预见性

②二是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

凡具备上述两个特征,即构成过于自信的过失。



(2)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不同心理特征

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共同心理特征在于:

①第一,二者都预见到了行为的危害结果,而且都只预见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

②第二,二者对危害结果的态度,都是不希望其发生。

二者的心理特征的主要区别在于:

①第一,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轻信危害结果可以避免。而间接故意的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的危害结果,在主观上不是轻信可以避免,而是采取漠不关心的态度,有意放任,无意防止,发生了也不违背其意愿。

②第二,过于自信的过失确实具有可能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任何因素;而间接故意则根本不存在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任何因素。

在司法实践中,必须严格、准确地把握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心理实质和特征,否则就不能准确地定罪量刑。



产生过失犯罪的心理原因



引起过失行为的往往不是一种原因,而是多种原因复合作用的结果。

  • 决意不当

如行为人应当实施行为无行为决意,或对不应实施行为有行为决意,均属不当决意。从过失行为的法律含义不难看出,不当决意是过失行为的重要心理因素。

不当决意的形成,其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首先,受过于自信心理的影响,行为人自认为其能力足以克服障碍,避免危险,不顾一切冒险,实施实际上超越其能力的行为,结果导致危害后果的发生。

其次,受强烈情绪的影响,行为人本应实施正当行为,由于强烈情绪的影响。例如,陷于恐怖、惊慌、愤怒或悲伤的状态,多无法及时决意实施其应当立即实施的行为,从而造成事故。

最后,受强迫观念的影响,有些行为人受某种强迫观念的影响,实施自己本不欲实施的行为。这种因强迫观念而实施的行为,即为强迫行为。

  • 过失与注意义务的违反

过失行为必须有违反注意义务的事实存在方能成立。法律对注意义务的要求因个人特征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注意义务视不同的性质,可分为以下两种

①预见危害的注意义务

依照因果法则,有危害原因的出现或存在,就可能有危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如有预见某种行为将导致某种危害发生的可能性的注意义务,但并未预见,并实施这种行为,如果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则行为人即因违反预见危害义务而构成过失行为。

②避免危害结果的注意义务

对于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应注意避免其发生即为避免危害结果的注意义务。

  • 过失与意识状态不佳

行为人在负有预见或避免危害结果的义务时,应当保持良好的意识状态,否则将难以引起应有的注意,以致引起危害结果的发生。

意识状态的变化,任何人均不可能完全随意控制。因为种种自然的、人为的因素均可能引起意识状态的变化,如疲倦、饥饿、醉酒等都可使人的意识削弱或丧失。但是,负有一定注意义务的人,当其必须尽其义务之际,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使自己处于最佳的意识状态,否则将难以预见或避免危害结果发生。如行为人不作这种努力,或者故意陷入不佳意识状态的行为,而违反注意义务导致危害结果发生,将构成过失行为,如汽车驾驶员酒后开车肇事即是常见的不良意识状态引起的过失行为。

  • 过失与行为态度

对于某些行为特别是具有一定危险性、须高度集中注意力的行为,如行为人持不当态度,则将导致严重后果的发生。

①不满和怨恨的态度

②敌对抗拒的态度

③冷漠和轻率的态度

④骄傲自满的态度

⑤偏颇的态度



过失犯罪的认识特征



  • 过失犯罪与认识

凡有意识实施的行为,行为人对其行为及可能引起的后果,均先有认识。过失行为的行为人也是在意识状态中实施其行为的,因此,对其所实施的行为或行为可能引起的后果是有所认识的。

过失行为的行为人不希望有危害的结果发生,但最终出现了危害结果。从其认识上分析,有两种不同的情况:

①一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有预见,有认识;

②二是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毫无预见、无认识,只对行为本身及可能产生的合法结果有认识。

犯罪心理学将第一种情况称为有认识的过失,第二种情况称为无认识的过失。无论哪一种过失,都有其复杂的心理机制,就一般情况而言,过失行为同以下心理机制有密切的关系。



(1)行为人行为的目的与行为结果不一致

人的行为除自动行为与习惯行为外,均有为行为人所认识的明确目的,过失行为亦不例外。行为目的是行为人实施行为所欲达到的目标,行为结果则是因为行为的实施而发生的客观事实。

过失行为的行为人都希望行为的结果与行为的目的一致。在这种心理状态的主导下,行为人将选择并实施某种行为。因而此时的行为选择即成为成败的关键。如行为人错误地选择了行为结果与行为目的将不可能一致的行为,则属过失行为,如果由此引起严重危害结果,将构成过失犯罪。



(2)行为人的知识经验与判断

人们有意识的行为都是以过去所获得的知识经验为基础实施的,即借助过去的知识经验并加以演绎或归纳使认识深入未知的领域。

过失行为之所以形成,常常同行为人的知识经验有关。过失行为常常是由于行为人演绎、归纳及利用其知识经验的错误,以致未能洞察行为与结果的必然因果联系,或行为人不具备避免结果发生的能力。这种情形大致有以下两种形式:

①行为人欠缺必要的知识经验:某些行为依照与其有关的正常知识经验判断,应知其具有高度危险性,但行为人欠缺实施这种行为应必备的正常知识经验,并未认识到其中的危险性,贸然采取行为,以致引起危害结果的发生。

②行为人对知识经验的不当借鉴:行为人自认为过去所处的情况与现在所处的情况相同,而过去并未发生过危险,以旧经验为依据,盖然判断此次行为亦无危险。有时亦因行为人认识别人同样的行为未引起危险,自己所处的情况与别人相同或更为有利,于是得出行为不具危险或危险完全可以避免的结论。



(3)行为人遗忘

行为人因遗忘而构成过失犯罪,多表现为以下两种形式:

①行为人记忆的欠缺

②行为人再认的困难



  • 错觉与过失行为

错觉就是对客观外界事物不正确的知觉。错觉可能是生理和心理等多方面原因引起的。



(1)错觉的分类

(略)



(2)错觉产生的原因

①对象的客观环境变化

②同一分析器内或不同分析器之间的相互作用

③过去经验的影响

④年龄因素的影响



(3)错觉与过失行为的关系

由于错觉同人的知识经验、认识事物的共同规律、分析器的状态等多种生理、心理现象密切相关,而许多过失行为又与错觉有一定联系,因而,分析和掌握错觉产生的具体原因,对于研究过失犯罪的心理是具有积极意义的。

对错觉的分析可以:

①确认行为是否具有过失的性质

②确定过失行为人的责任程度

③避免和减少过失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