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化是一个比较大的概念,所以信息化法制建设也必然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如果我们暂且将其粗略地划分为电子政务、电子商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安全、信息技术与信息系统建设等五大领域,就会发现每一部份中又会有许多具体的法律问题,而且相互交错,其中的很多法律问题都是全新的问题,从根本上挑战着我们传统的法律体系。如信息产权的法律定位问题、虚拟财产与虚拟货币的法律地位问题、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与支付平台的法律责任问题,等等。可能也正是因为如此,近年来一些信息化法律领域的焦点问题正不断地成为全社会关心的热点问题,如虚拟货币的监管问题、电子支付的安全问题、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杀毒软件的安全性问题、域名的抢注问题,等等。

 

在这一过程中,我们深刻领会到,信息化法制建设无论对于立法者、司法者、执法者还是产业界、用户及第三方服务机构,都是一项前无古人的极富挑战性的事业:法律的空白与滞后似乎是永恒的话题,即便是最富于效率且极尽周全考虑的立法,似乎也无法满足IT技术一日千里的发展速度和千差万别的应用模式。过于原则的立法虽然可以避免总被技术牵着鼻子走的尴尬局面,但又往往失于可操作性,而具备可操作性的针对性过强的立法又会很快因IT技术自身的升级换代而淘汰,丧失法律的严肃性。立法者似乎需要做出比比尔.盖茨对行业发展的预测更为准确的判断,并在此基础上创造性地利用法律基本原则概括出这一领域普适性的法律原则和浅显易懂的法律条文,至少保证其能在五年以上的时间里不被永远不缺乏想象力的IT技术应用撕扯成碎片;同样,执法者的困惑也并不比立法者少。抛开缺乏掷地有声的法律依据不谈,电子商务与信息化主体的虚拟化和非实名化、跨区域与国家性、产品与服务的虚拟性、电子证据更改易确立难的特性,等等,都极易使执法者陷入“拔剑四顾心茫然”的困窘。而web2.0的演进又更进一步突出了互联网的分布性和各个节点自主创造的特性,稍有不慎,执法者就会发现其对侵权盗版的打击已陷入法不责众的泥潭,严格执法无法实施,而网开一面又泥沙俱下,刚性的法律条文成了善意的道德规劝。

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网作为中国电子商务协会重点支持的我国权威电子商务法律信息交流与咨询服务平台,创立于2000年7月。经历了电子商务的潮起潮落、网络经济的柳暗花明、电子政务与信息化从认识到再认识的几度春秋,以及我国信息化法制建设从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到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电子签名法的层层递进,根植于广大信息化企业与用户广泛、多样且个性化的需求,以法制信息化应对信息化法制、服务创新为基本理念,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网走到了今天。七年的发展,作为我国以电子商务为主的信息化法制信息交流与研究平台,积累了大量有价值的信息和研究成果,聚集了一大批有志于信息化法制研究的专家、学人;而同时作为我国新型网络化第三方法律咨询服务模式在信息化领域的前沿阵地和试验田,从网络实名制、在线投诉受理、第三方在线调解到信息化领域登记许可代理、网络交易疑难问题咨询,我们进行了大量服务创新方面的探索。

 

也许正是因为我们属于信息化法制建设中市场化运作的第三方的缘故,更多地接触了广大用户在法律适用、守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中的困惑,了解了广大信息化企业与用户广泛、多样且极具个性化的需求,反过来对于相应立法、司法、执法实际效果的反思也更多些。这些反思告诉我们,信息化法制建设领域的哪怕是一点点的进步,无不是前瞻性地把握市场需求、创造性地运用法律原则、处心积虑地执法效应考察和以极大勇气探索尝试的结晶。

另外,在受理这些电子商务消费投诉的过程中,我们还发现电子商务消费纠纷具有数额小、数量大、跨区域、发生频繁且举证难等特点,期望这些纠纷都能得到司法或行政执法力量的妥善处理是不现实的,也是不经济的,可能更多地还需要通过交易平台及民间第三方调解机制来消解。国外电子商务在线纠纷调解系统(online dispute resolution,简称ODR )已广泛应用于小额电子商务纠纷的快速解决,我们电子商务法律网虽然在这方面也做了很多尝试,两年前就推出了一套我国的电子商务ODR系统,但圄于权威性与保障力不足的先天缺陷,一直没有取得实质性的进展。

 

还有,鉴于信息化法制建设的复杂性与艰巨性,在开展市场化的第三方法律咨询服务中,我们发现,建立一些法律辅助机制的必要性也许并不一定小于完善立法和严格执法的重要性,这样的法律辅助机制就包括电子商务交易前的实名验证机制和交易后的纠纷调解机制。前面我们提到了信息化立法和执法中的巨大挑战性,造成这些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网络经济带来工作、生产、经营、学习、生活以及社会组织结构的深刻变革的影响,也有IT技术与互联网自身的一些天生缺陷在负荷逐渐加重下愈发凸显的效果。要想破解难题,仅仅局限在立法和执法范围内寻求答案是不够的,必须构建一个更广泛、更灵活、更有效的法制体系,而这样的法制体系就少不了立法、司法、执法层面之外的社会化的法律辅助机制,这样的法律辅助机制既可以不局限于法律的条条框框,以社会化的综合治理应对社会化的需求,又可以充分运用法律辅助机制的灵活性去弥补IT技术与互联网的自身缺陷。

比如,接受电子商务消费者的投诉是我们主要任务之一,基本上每天都有两件左右的投诉,而这样的工作已持续了一年半多的时间,积累了大量的投诉案例。纵观这些纠纷或消费欺诈,我们发现其中至少60%以上是与卖方身份的真实性密切相关的,那些以廉价商品诱人的欺诈者的诸多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往往无一真实,给维权和查处带来很大的困难,也更助长了这些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为此我们通过电子商务法律网极力推广网络的实名化,借助公安部的×××核查系统和北京工商局的企业信息查询系统为电子商务交易者提供个人与企业真实身份信息的核查服务,通过各种渠道警示消费者注意各种假借不同身份的网络欺诈行为。当然,这些都是有偿的市场化的查询服务,虽经济效益一般,但在减少此类欺诈方面却收获了不错的社会效益。主体虚拟、权限虚拟和行为虚拟都是互联网赖以生存和发展的优势,但在落实义务、承担责任和规范化、法制化方面,这些优势又成了不折不扣的缺点,克服这些缺点显然仅靠法律的力量是不够的,再成熟的法律条文也需要网络实名制这些机制的辅助。

总之,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网七年的第三方信息化法律服务实践使我们懂得,既然信息化法制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既然信息化法律问题的成因来自技术、法律、管理等多个层面,相应的解决方案就需要各种社会力量和保障体系的支持。而具体到信息化领域的立法、司法与行政执法,要想从根本上改变目前被动与滞后的不利局面,就需要我们在制度创新方面作出更大胆、更犀利的探索,而其中法制的高度信息化对于信息化时代的法制,毋庸置疑是必不可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