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有关制度规定,成本核算应当采用制造成本法以利于准确计算收益和计算纳税。但由于制造成本法未把间接制造费用和期间费用进一步区分为变动费用和固定费用,所以还不便在成本预测和成本决策中直接使用。而变动成本法还不能在核算实务中直接使用,于是唯一的解决办法就是日常费用按变动成本法要求进行和分配,在会计期末再按制度调整为制造成本列入损益表中。传统工作中,会计部门无法进行如此大量的成本核算,而在MRP-II方式下,采用了标准成本制度,对于每一个成本要素均规定了材料费,人工费,变动制造费率和固定制造费率,实际上就是按照变动成本法的成本项目设置的,使上述做法成为可能。
  
  标准成本是指在充分调查,分析和技术测定的基础上,根据企业现已达到的技术水平所确定的企业在有效经营条件下生产某些产品所应当发生的成本。而标准成本制度主要内容是:正确事先制订各项目成本标准;积累实际成本资料;进行成本差异分析及帐务处理;对可控因素,采取有效措施以纠正偏差,对不可控因素,则要考虑修订标准。于是,标准成本并广泛地用于库存计价,物料收发计价,成本核算等方面。  
  
  值得一提的是:按西方企业会计的做法,实际成本与标准成本的差异,一般直接结转于产品销售成本帐户,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由于精确的事前控制,跨月事务的减少,零库存目标的接近和当月产出当月销售的实现使这种做法理所当然,而且也与变动成本法核算的方法十分接近)。而我国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企业不得以计划成本,估计成本,定额成本代替实际成本,采用以上基础计算的,应当在规定的成本计算期,及时调整为实际成本(“企业会计准则”第52条;“工业企业财务制度”第54条)。按照这个解释,我国企业在采用标准成本制度时,必须按规定通过差异分摊把标准调整为实际成本,不得将成本差异全数计入当期损益,显然这种做法同西方标准成本制度不完全等同。我国之所以当初制订这条制度,显然是考虑到中国大多数企业混乱的成本管理中按现有的生产条件下确定的标准来预测未来生产经营状况很难做到精确,企业容易将标准成本视为一种库存计价,成本核算的简化技术而非控制手段;而且标准成本制订的本身也不一定会十分准确,产生的差异将会较大,即造成标准与实际脱离较大,如果全部计入当期,则影响了成本核算的真实性。这条制度显然未充分考虑MRP-II在企业管理中的优势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