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9月通过,1991年6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 简称为“著作权法”)是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最重要的法律基础。另外,国家还颁发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为“实施条例”)作为执行补充,该条例 于1991年5月通过,2002年9月修订。在这两部法律法规中,对著作权保护及其具体 实施做出了明确的定。

1. 著作权法客体

著作权法及实施条例的客体是指受保护的作品。这里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为完成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称为职务作品。如果该职务作品是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进行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或者有合同约定,其著作权属于单位的,作者将仅享有署名权,其他著作权归单位享有。其他职务作品,著作权仍由作者享有,单位有权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在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能许可其他个人或单位使用该作品。

2. 著作权法主体

著作权法及实施条例的主体是指著作权关系人,通常包括著作权人和受让者两种。著作权人又称为原始著作权人,是根据创作的事实进行确定的,依法取得著作权资格的创作、开发者;受让者又称为后继著作权人,是指没有参与创作,通过著作权转移活动而享有著作权的人。

著作权法在认定著作权人时,是根据创作的事实进行的,而创作就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进行其他辅助工作的,不属于创作的范围,不被确认为著作权人。

如果在创作的过程中有多人参与,则该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的作者共同享有。合作的作品是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不能在侵犯合作作品整体著作权的情况下行使。如果遇到作者不明的情况,则作品原件的所有人可以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直到作者身份明确。如果作品是委托创作的,著作权的归属应通过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合同来确定。如果没有明确的约定,或者没有签订相关合同,则著作权属于受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