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

  • 第7条:国家规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烟草类商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
  • 第10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 第11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等其他特点;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 第13条: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可以依照本法规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就不相同/相同不类似/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尚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 第31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 第13条: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注册的,在30天内递交第一次使用该商标的日期的证明。

同日使用或者未使用的,各申请人应当进行协商,协商一致的,应当在30天内书面协商报送商标局;

超过30天达不成协议的,在商标局的主持下,由申请人抽签决定或者由商标局裁定

  • 第39条: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 第40条: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 
  • 第57条:生产经营活动中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以下行为侵犯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类似商标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示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或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