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知识产权:
  • 性质:无体性(非物质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
  1. 著作权
  • 第2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 第5条:本法不适用于: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单纯事实消息;历法、通用数表、表格和公式。
  • 第10条:著作权包括17项人身和财产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全部或者部分转让除了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以外的著作权利,即本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 第18条:

一般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特殊职务作品:例如工程设计图,软件等,电台报社工作中的创作,法规合同的约定等,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

  • 第19条: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作者) 
  • 第20条: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改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但美术、摄影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买方)享有,未发表的美术、摄影作品原件所有权转让,展览权由受让人(买方)享有
  • 第 23条:自然人的作品,其发表权和第10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和本法第10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的保护期为创作完成后或首次发表后五十年。

视听作品:其发表权和第10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的保护期为创作完成后五十年


  • 第24条: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