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法

  • 第6条:利用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 第8条: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 第9条: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需满足2个条件,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利尚未终止,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 两个不同的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同一天申请专利的,协商解决:作为一件申请的共同申请人;或者其中一方放弃权利并从另一方得到适当的补偿。
  • 第10条: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 第12条:专利权法第6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包括: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6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
  • 第42条: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