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标准化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有关 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市、县标准化行政 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的各自的职责,管理 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
1. 标准的层次
标准可以分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企业标准等。
国际标准主要是指由国际标准化组织 (Intemnational Standard Organization, ISO)制 定和批准的标准。
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组织草拟,统一审批、编号并发布。
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制定行业标准的项目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行业标 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组织草拟,统一审批、编号和发布,并报国务 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自行废止。
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制定地方标准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组织草拟,统一审批、编号、发布,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法律对地方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地方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实施后,自行废止。
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
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标准由企业组织制定,并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备案。对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要求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