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标准的类型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1)药品标准,食品卫生标准和兽药标准。

(2)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标准,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运 输安全标准。

(3)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标准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

(4)环境保护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

(5)重要的通用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和制图方法。

(6)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标准。

(7)互换配合标准。

3. 标准的表示

按照新的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我国标准与国际标准的对应关系有等同采用

(identical,IDT)、 修改采用 (modified,MOD)、 等效采用 (equivalent,EQ) 和非等效

采用 (not equivalent,NEQ)等。等同采用是指技术内容相同,没有或仅有编辑性修改, 编写方法完全相对应;修改采用是指与国际标准之间存在技术性差异,并清楚地标明这 些差异以及解释其产生的原因,允许包含编辑性修改;等效采用(修改采用)是指主要 技术内容相同,技术上只有很少差异,编写方法不完全相对应;非等效采用是指与相应 国际标准在技术内容和文本结构上不同,它们之间的差异没有被清楚地标明。非等效还 包括在我国标准中只保留了少量或者不重要的国际标准条款的情况,非等效不属于采用 国际标准。

推荐性标准的代号是在强制性标准代号后面加“/T”, 国家标准代号,如表26-1所示。

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知识产权与标准规范-标准化基础知识2_IT

IT 行业相关的各行业标准代号,如表26-2所示。

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知识产权与标准规范-标准化基础知识2_产品质量_02

注意:国家军用标准的代号为GJB, 其为行业标准;国际实物标准代号为GSB, 其

为国家标准。

地方标准的代号由地方标准代号 (DB)、 地方标准发布顺序号和标准发布年代号(4位数)三部分组成。企业标准的代号由企业标准代号 (Q)、 标准发布顺序号和标准发布

年代号(4位数)组成。

(8)国家需要控制的重要产品质量标准。国家需要控制的重要产品目录由国务院标

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 管部门制定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是强制性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