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以信息化和信息产业发展水平为主要特征的综合国力竞争日趋激烈,数字经济也成为大国之间竞争的重要领域。数字经济在推动经济发展、提高劳动生产率、培育新市场和产业新增长点、实现包容性增长和可持续增长等诸多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在我国GDP中占比已经超过三分之一。由于其他传统要素的立法已经相对完善,数据要素的立法和修法必须提上议事日程。
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我国法律体系中规制前四大传统要素的法律、法规都相对成熟、完善,当前必须加快建立数字经济和数字金融监管的立法和修法来适应数据这一重要要素加入后的现实,通过法治化来保障数字经济和数字金融的健康发展。
在数字经济发展中我们可以借鉴一些国际上已有的立法和修法,构建统一的行业标准和技术准则,设立区块链行业牌照门槛制度。由于数字经济、数字金融行业涉及到数据要素、金融、技术以及投资者多个方面,设立门槛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是对数权的立法。在传统法律体系中的人权、物权之外,要建立“数权”的概念。《意见》提出根据数据性质完善产权性质,制定数据隐私保护制度和安全审查制度。推动完善适用于大数据环境下的数据分类分级安全保护制度,加强对政务数据、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数据的保护。刚刚通过的《民法典》第四编“人格权”第六章“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中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在当今信息系统无孔不入、数字经济深刻改变人类生活的大背景下,我国应当在《民法典》的立法精神的基础上,建立统一个人数据的保护路径。收集、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的企业、个人、单位,必须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不得过度收集、处理。对个人数据流转的走向进行明确界定,信息收集者、控制者不得泄露、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其他人非法提供个人信息。对于数据要素的立法保护、对数权的保护正当其时,社会各界应当达成数据治理的共识。
其次,从金融从业者的角度来看,现行《公司法》、《证券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已经为数字金融、区块链金融划定了粗线条,其核心在于建立了牌照制度,即为数字金融从业者设立了门槛。例如,《商业银行法》第12、13条对商业银行的设立从内部机构、场所、管理制度、注册资本、管理者等方面进行了要求和限定。因此,对于涉及金融行业的区块链企业也应当参照现行相关法律来设立一定的门槛,建立区块链与数字金融的准入标准制度。通过对区块链金融行业设立注册资本的门槛,能够确保让具有一定实力的区块链金融企业才能进入区块链金融行业开展业务,以保证其偿付能力,降低区块链金融行业所带来的风险。对于涉及区块链企业的管理者,可借鉴金融监管机构颁布的金融业从业资格证书制度,让其远离非法集资等行为,并使其更好地履行经营企业的忠实、勤勉义务。
第三,从技术的角度来看,针对区块链技术人员可借鉴国家建设主管部门“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模式。由于区块链对技术具有较高的要求,区块链数字金融行业不仅涉及到金融、法律风险,还涉及到技术安全风险。目前针对区块链的安全攻击、51%攻击、双花攻击、漏洞的日食攻击均有发生,进而从技术层面影响了区块链金融安全稳定。因此,为确保设计区块链的工程师设计的底层区块链技术的安全性,应借鉴“注册结构工程师”制度,如同大桥的设计着要对大桥的安全终生负责,增强其责任感,在良莠不齐的从业者中筛除那些滥竽充数者,确保区块链工程师设计出来的区块链产品具有基本的技术水准和安全标准。对区块链金融企业进行审查时要进行实质审查,以剔除那些假借区块链之名而无区块链技术之实的企业。
第四,从区块链金融投资者角度来看,借鉴证监会发布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和美国股权众筹法案中对投资者的划分,使得数字经济企业、区块链金融企业对其投资者真正能够“了解你的客户(KYC)”,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投资能力和投资水平相当的投资者,以防范金融风险。基于这些规则建立起来的区块链金融监管法规,将真正带来新时代区块链金融的健康发展,避免重蹈前几年P2P盲目发展而监管不足的覆辙。
在当今全球数字金融大发展的浪潮中,建立国家级的数字金融监管沙盒,及时总结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可以为未来的立法和修法积累经验。我国的监管沙盒已经正式启动。未来可以通过加强监管技术开发、调整监管力度、做好监管协调,实现保护金融消费者、帮助金融科技企业缩短创新周期、帮助监管部门及早发现潜在风险,最终实现促进高质量经济增长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