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妈妈原是兰州市九洲开发区甘肃明旺铜铝厂的一名员工,因为工伤干不了活,在狠心的老板逼迫下离开了厂。
       妈妈苗金银1999年1月经人介绍来到兰州东岗6413甘肃明旺铜铝排厂工作(是给工人做饭的),被爸爸赶出家门无处可去的妈妈特别珍惜这份工作,在给工人做饭的空间还照顾老板一家{给老板一家做饭洗衣服(包括老板老板娘的内衣)}。
      就这样半工作半保姆的工作到了2005年10月,长子搬迁到兰州九洲开发区,2008年7月19日妈妈出事了,在工作的时候右手卷进了搅面机里,造成手背的皮揭下和三根筋断裂,当时被送往兰州安宁陆军分院做的手术,在医院没过多久狠心的老板怕花钱多方托人给妈妈停了药,在没有好的情况下出了院,出院后因为天气的原因手背肿胀疼痛,没办法就上厂附近的小医院打了几天的吊针,想着医药费厂里能报销(必近是工伤还是在一人做六七十人饭的情况下),可是妈妈错了,药费没报销就连工资也发一半。妈妈想着以后还得相处三四年才能退休就息事宁人了,没想到狠心的老板有一次发恨了,就在妈妈休养了四个月后,以厂里不能养一个闲人为由逼妈妈进厨房上班,明知道妈妈的手已残疾,干不成厨房的活还要让妈妈去干,妈妈不同意,老板逼妈妈同意,就这样到了2009年5月老板 叫来某律师事务所的两名律师和妈妈协商让妈妈进厨房上班,妈妈没有办法答应了,就在第二天妈妈准备上班去老板又反悔不要了,还逼妈妈签了不合理的劳务解除合同书。
      妈妈1999年1月到2009年5月总共在厂上班10年5个月,按照我国劳动法条里有这样一段:无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签订过劳动合同,只要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其次,劳动者必须距法定退体年龄不足十年.劳动者同时具备上述两个条件,且劳动者提出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无论用人单位是否同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就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妈妈在厂连续工作十年多,也再有四年就退休了,可是黑心的老板怕负法律责任,也知道妈妈是个没家没钱没可靠的人依靠,迫使妈妈签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大概是这样的:苗金银自愿向厂方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自谋职业,厂方也同意,苗金银自2000年4月3日起到2009年4月3日共计九年,在厂工作合同期已满,现双方自愿解除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规定,厂方向苗金银一次性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6120.00元.劳动关系解除后,厂方与苗金银的权利义务全部终止,任何一方不得就此相关问题继续追诉,字签完了,可是妈妈哭了,一个十五和十七届的人大代表,一个慈善机构的一员,一个×××员,尽然知法犯法,迫使一个快五十的女人整天以泪洗面,在厂上班一个人干两人的工作你们不涨工资也就算了,现在手伤了就翻脸不认人,中国的法律是给有钱有势力的人定的吗?你们也是上有老下有小的人,难道你们的心是黑的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