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略投资者是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与发行人具有合作关系或合作意向和潜力并愿意按照发行人配售要求与发行人签署战略投资配售协议的法人,是与发行公司业务联系紧密且欲长期持有发行公司股票的法人。

一、引进战略投资者的利弊

(一)引入战略投资者的利

一是提高资本充足率,保证业务持续发展。近年来,城商行息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持续保持在85%以上,业务发展高度依赖信贷息差,资本金消耗过快。资本金充足率已经成为城商行业务持续发展的关键财务指标,是否拥有雄厚的资本是城商行能否维持市场份额,推动业务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向战略投资者增发新股,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补充城商行业务发展所需的资本金,使其资本充足率满足监管要求,保证城商行业务的持续发展。

二是实现股权多元化,改善公司治理结构。目前,地×××府一股独大的控股可能使城商行偏离商业银行的盈利定位变成准财政部门,尤其是目前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情况下,地×××府为了稳增长,有较强的干预城商行扩大信贷规模的冲动,在政府的干预下,大量的资金投向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两高一剩”产业,埋下了金融风险的隐患。引进战略投资者可以形成多元化的股权结构,原来地×××府的一股独大被打破,战略投资者投入巨量资金,必然要积极寻求城商行控制权的再分配,引导城商行的战略抉择,这种变化有利于形成合理的、相互制衡的股权结构,加快城商行公司治理结构改革进程,使城商行真正成为以盈利为目标的企业,逐步摆脱地×××府的不适当干预。

三是引进先进的管理经营理念、技术和产品。目前,城商行在公司治理上还显得粗放,精细化管理尚未成型,公司信息管理系统也不够完善,信息系统运用程度不高,产品仍以传统信贷为重点,中间业务发展后劲不足。通过与战略投资者的合作,可以低成本的引进战略投资者的管理经验、技术和产品等,提高城商行的业务创新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

四是提供融资投资便利,提升利润空间。目前,城商行的资金来源高度依赖存款,同业拆借、债券等资金来源占比在20%以下,资金运用高度依赖贷款,购买债券、股权投资等占比较小。引入战略投资者后,战略投资者通过关联交易可以为城商行提供廉价资金,拓宽了城商行融资渠道,城商行可以投资战略投资者的高收益金融产品,提高城商行资金收益水平。

五是扩大网点布局,快速扩张业务。受制于监管限制,城商行异地直接设立分支机构面临巨大的政策障碍,同时设立异地分支机构需要较高的进入成本,而通过引入战略投资者,城商行就可以利用战略投资者已有的渠道和网点代理本行产品,例如,可以通过战略投资者进行异地兑付、销售理财产品等,从而更快地从地方迈向全国。

六是提升品牌形象,提高美誉度,城商行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成为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可否认,城商行大多还是偏居一隅的地方性商业银行,在全国范围内品牌知名度还较小,引入知名的战略投资者可以借助战略投资者的品牌形象提升城商行业的形象,增加城商行融资的议价能力,方便城商行将来的上市,

(二)引入战略投资者的弊

一是稀释政府控制权。近年来,城商行在坚持商业化运作的基础上,积极贯彻地×××府的经济发展意图,为地方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提供了强有力的金融保障,为推动地方经济又快又好的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实现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丰收。战略投资者的引入可能会削弱地×××府对城商行的控制权,弱化地×××府的经济调控手段,不利于地×××府运用金融手段推动当地经济发展。

二是关联交易风险。战略投资者可能将城商行当成圈钱的工具,强行将城商行的资金据为己有,或以低息向城商行借贷,或以高息向城商行拆出资金,或以担保等手段侵犯城商行利益,对城商行正常经营构成威胁,甚至使其沦为战略投资者的投融资平台,成为战略投资者事实上的白手套。

三是整合困难重重。虽然战略投资者会带来先进的管理、技术和产品,但由于城商行与战略投资者在企业文化、战略定位、所处环境等方面的不同,这些先进的管理、技术和产品对城商行未必适用。同时,战略投资者与城商行企业文化的融合是一个艰难而缓慢的过程,由于双方的理念差异,很可能在某些问题上产生巨大的意见分歧,提高双方的协商成本,增加城商行运营成本。

四是投机套现风险。投机者以获取股价差为获利目标,投资者以获取股权分红为获利手段(虽然被称为战略投资者,但是只要能获得利润,投资与投机对于战略投资者是等效的。2008年金融危机后,中资银行的国外战略投资者们几乎都对自己所持有的股份进行了大量套现、战略投资者是否出于长远的战略目的参股银行,这一点引发了争议。引入战略投资者后,一旦出现大量的套现抛售,将对城商行的可持续经营构成威胁。

五是国有资产流失风险。目前,国有银行股的发行定价一般采取按照市净率法,然而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银行有政府的隐性担保,加之城商行股改前地×××府对其进行了大规模的注资和不良资产剥离,每一个纳税人都为城商行的持续发展做出了贡献。这些隐性资产并没有能很好地考虑定价的过程中,引入战略投资者的过程中股权发行价一般偏低,容易形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二、引进战略投资者需要考虑的制约条件

(一)监管限制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规定,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及被其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关联方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向单个中资商业银行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及被其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关联方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投资入股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5%。这从监管角度限定了城商行引进战略投资者的股权比例,按照目前监管规定,战略投资者是不能取得城商行控股权的。

(二)战投市场供大于需求目前,大量战略投资者急于地方商业银行进行合作,国际金融机构欲借此打开中国市场,国内大型商业银行欲借此拓展客户群体,国内非银行商业银行欲借此打造全金融产品链,非银行业金融机构欲借道进入金融业,战略投资者市场总体供大于求,城商行牌照稀缺,这是城商行引入战略投资者的一个有利因素。

(三)城商行竞争优势不明显几年来,城商行通过不断完善公司治理,强化内控建设,大力拓展市场,加强信息系统建设,提高资产质量,各项业务取得了长足发展。但这与其他国内大型的业务量及市场占比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城商行的市场控制力还显偏弱,这限制了城商行在寻求战略投资者过程中的议价能力,这是城商行引入战略投资者的一个不利因素。

三。引进战略投资者需要关注的问题

(一)战略投资者的数量选择。

引进单个战略投资者。已引进战略投资者的城商行中,一半以上采取此种模式。这其中,日照银行、台州银行、廊坊银行、九江银行、德州银行、莱商银行等引入的是国内战略投资者,成都银行、天津银行、宁波银行、青岛银行、吉林银行、长沙银行、厦门银行等引入了境外战略投资者。引进单一战略投资者有助于战略投资者与被投资者之间明晰权责,有利于战略投资者意图的迅速落实。不过,这种模式容易形成高度集中的股权和战略投资者一家独大的局面,城商行被控制的风险较大。

引进两个战略投资者。北京银行、南京银行、西安市商业银行、烟台市商业银行、杭州银行均以此模式引入战略投资者。此种模式往往是基于两家战略投资者相互认同的基础上进行的合作,两家战略投资者一般能形成合力,增加对城商行的援助力度。

引进多个战略投资者,目前仅上海银行引入多个战略投资者,国际金融公司、汇丰银行和上海商业银(香港)三个战略投资者的持股比例分别为7%、8%、3%,这种模式进一步降低了战略投资者的持股比例,使城商行股权更加分散,城商行被控制的风险进一步下降,但随之而来的问题是,持股比例的分散也降低了战略投资者参与决策的积极性,而且多个战略投资者也容易引发搭便车效应。

(二)引进战略投资者的国别选择。

总结引进战略投资者的27家城商行的选择可以发现,2006年之前引入战略投资者的10家城商行无一例外地都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同时,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又以欧美的国际知名银行及金融机构为主.这种情况从2006年7月开始有所转变,在此之后,引入战略投资者的17家城商行中有9家选择境内的商业银行,另外8家城商行的战略投资者中也出现了马来西亚、韩国、西班牙等国家和地区的金融机构,显示了城商行在战略投资者的引进上更趋理性和务实。

引入国际知名度金融机构可以更大范围的吸收国际先进经验,快速提升城商行经营管理水平和品牌形象,在短时间内实现盈利能力的提高,其弊端在于,受制于国内的现实国情,国际知名金融机构的管理经验和先进产品并不一定适用于国内,嫁接性的引入国际经验可能适得其反,引入国际非知名金融机构可以为城商行国际业务提供网点布局,有利于城商行发展信用证、出口信贷等国际贸易融资,其弊端在于,国际非知名金融机构在城商行经营管理水平和品牌形象提升方面的帮助并不大,引入国内战略投资者可以大规模补给城商行资本金,为城商行提供融资投资便利,扩大网点布局,快速扩张业务,其弊端在于关联交易风险较为集中,国内战略投资者投机套现屡见不鲜。

四、引入战略投资者实施过程的方案

(一)引进前

在引入战略投资者之前,应实施彻底的股份制改造,通过资本金注入、不良资产剥离等方式改善城商行流动性水平、盈利状况、资本充足率等财务指标,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形成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自身的投资价值,合理运用各类宣传工具,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增强战略投资者的投资信心,增加谈判筹码。,

(二)引入中

严格区分战略投资者和投机者,重点考察投资者自身的资质、实力、战略意图和投资策略,其对城商行企业文化和发展战略的认同程度,其合作意愿的强烈程度,明确引入战略投资的目的,如果城商行自身资本金缺口较大,应该引入资金实力雄厚的国内战略投资者,如果自身管理和商誉有待提高,则应以引入国际战略投资者为主,尽量形成国有股、境外战投和境内非国有战投的制衡机制,任何一方都不能拥有超过50%的绝对控股权,促使三方之间形成相互制约、互相合作的关联关系。可以要求与战略投资者互相交换股权或者双方交叉持有对方的股权,而不只是单方面的向对方出售股权,从而形成更紧密的利益共同体,和引进的投资者签订相关协议,将其持有的股票持股锁定期限要控制在5年以上,保证战略投资者能够长期持股,增强双方合作的稳定性。制定分阶段退出,设立退出预批制度,战略投资者决定从城商行退出时,必须拟定退出时间和退出步骤,并且向监管部门申报审批,在监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向公众公开,在协议中明确规定今后双方在投融资便利,管理、技术和产品引进,渠道共享等方面的具体合作内容和合作步骤,明确合作争端解决机制,为将来各种争端预设预案,保持合作的长期性和可持续性,

(三)引入后

双方积极履行合作协议的各项内容,努力缩短从资本融合到文化融合的时间,保持密切沟通,对合作争议要采取积极态度,将分歧控制在可控范围内,深化合作内容,强化合作意向,形成资金、管理、产品、人才、市场的全方位合作,积累相互信任,形成密切的利益共同体,实现合作双方的共赢。(搜集自互联网)

http://yiranboke.com/jg/analysis-of-city-commercial-bank-introducing-strategic-investo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