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概念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是指对国家秘密信息、法人和其他组织及公民的专有信息以及公开信息和存储、传输、处理这些信息的信息系统分等级实行安全保护,对信息系统中使用的信息安全产品实行按等级管理,对信息系统中发生的信息安全事件分等级响应、处置。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是提高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保障和促进信息化建设健康发展的一项基本制度。

等级划分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是根据信息系统在国家安全、经济建设、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程度,以及信息系统遭到破坏后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将信息系统安全等级由低到高分为五个等级。

第一级为自主保护级,适用于一般的信息和信息系统,其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有一定影响,但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建设和公共利益。

第二级为指导保护级,适用于一定程度上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建设和公共利益的一般信息和信息系统,其受到破坏后,会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建设和公共利益造成一定损害。

第三级为监督保护级,适用于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建设和公共利益的信息和信息系统,其受到破坏后,会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建设和公共利益造成较大损害。

第四级为强制保护级,适用于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建设和公共利益的重要信息和信息系统,其受到破坏后,会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建设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

第五级为专控保护级,适用于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建设和公共利益的重要信息和信息系统的核心子系统,其受到破坏后,会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建设和公共利益造成特别严重损害。

与等保1.0的区别

名称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相关法律条文和标准也需保持一致性,“等保2.0”将原标准的“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改为“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例如《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改为《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法律依据

《网络安全法》颁布实施,等级保护制度确定为网络安全领域的基本制度,法定制度。核心法律依据和主要制定依据的相关效力位阶:

保护对象变化

等保1.0定义等级保护对象为: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直接作用的具体信息和信息系统。随着云计算平台、物联网、工业控制系统等新形态的等级保护对象不断涌现,原定义内涵局限性日益显现。

等保2.0定义等级保护对象为:定级对象随信息技术发展变化,由信息系统变更为网络,保护对象全覆盖,领域全覆盖。包括基础信息网络、云计算平台/系统、大数据应用/平台/资源、物联网、工业控制系统和采用移动互联技术的系统等。

等级评定

等保2.0沿用了传统等级保护的“5个等级”。在覆盖范围上,等保2.0将等级保护对象从信息系统扩展到网络基础设施、云计算平台、大数据平台、物联网等。在定级流程方面,自主定级成为过去式,等保2.0要求系统定级必须经过专家评审和主管部门审核,才能到公安机关备案,整体定级更加严格。测评周期方面,等保2.0要求三级以上系统每年开展一次测评,修改了原先四级系统每半年进行一次等保测评的要求。测评结果则要求达到75分以上才算基本符合。

同时根据受害客体对象进行等级评定,等保2.0加入了网络划分:

网络安全信息安全技能认证五级证书 网络信息安全等级_安全

要求变化

从定级备案等五个规范性动作到进一步强化具体安全保护措施的落实,保护要求不断增强。技术标准分为《基本要求》《测评要求》《安全设计技术要求》2.0国家标准,增加新技术新应用安全保护要求。等保2.0通过对原有标准的重新合并整合后有所缩减,以三级为例,管理要求和技术要求内容和数量的变化:

网络安全信息安全技能认证五级证书 网络信息安全等级_安全架构_02

内容变化

等保1.0:只有安全要求

等保2.0:变为安全通用要求和安全扩展要求

等保2.0安全通用要求针对共性化保护需求提出,等级保护对象无论以何种形式出现,必须根据安全保护等级实现相应级别的安全通用要求——属于必选;安全扩展要求针对个性化保护需求提出,需要根据安全保护等级和使用的特定技术或特定的应用场景选择性实现安全扩展要求——根据需要选。

网络安全信息安全技能认证五级证书 网络信息安全等级_安全架构_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