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服务器提供商被诉侵权案一审宣判,

服务器提供商被判侵权!



2017年5月22,据《中国知识产权报》报道,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领域出现了大量涉及网络的新型、疑难、复杂案件。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下称石景山法院)一审宣判的全国首例服务器提供商被诉侵权案便是一起典型案件。在该案中,被告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下称阿里云公司)因提供的服务器被他人用来运营涉嫌侵权游戏,在接到权利人投诉通知后始终未采取适当措施,被法院认定侵犯了北京乐动卓越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乐动卓越公司)的合法权益,需赔偿乐动卓越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约26万元。

  

该案因是国内首例涉及服务器提供商责任认定问题的案件,受到业界广泛关注。有专家表示,服务器提供商将服务器承租给他人后,如果服务器上的内容涉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服务器提供商有义务通知涉嫌侵权者,否则,如果侵权成立,其应承担一定责任。



国内首例服务器提供商被诉侵权案二审宣判

法制网见习记者王婧

6月20日,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公开宣判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云公司)与北京乐动卓越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动卓越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乐动卓越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阿里云公司就其出租的云服务器中存储侵权软件的行为,不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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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此案系国内首例服务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

在一审中,根据乐动卓越公司的起诉,2015年10月,《我叫MT》游戏所有者乐动卓越公司因某游戏公司在云服务器上运营侵权游戏而控告云服务商阿里云公司侵权。乐动卓越公司认为,阿里云公司的行为涉嫌构成共同侵权,就此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阿里云公司断开链接,停止为侵权游戏《我叫MT畅爽版》继续提供服务器租赁服务,将存储在其服务器上的游戏数据库信息提供给乐动卓越公司,并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00万元。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阿里云公司作为云服务器提供商,虽然不具有事先审查被租用的服务器中存储内容是否侵权的义务,但在他人重大利益因其提供的网络服务而受到损害时,其作为云厂商应当承担相关义务,采取必要、合理、适当的措施积极配合权利人的维权行为,防止权利人的损失持续扩大。

2017年6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阿里云公司构成侵权,赔偿乐动卓越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约26万元。

此案因是国内首例涉及服务器提供商责任认定问题的案件,受到业界广泛关注。

用户数据与隐私安全在此案中也成为全民关注的焦点,若按照一审判决,云服务商在接到投诉后应当审查用户数据,将给数以百万级的用户的数据安全、商业秘密、用户隐私带来挑战。

阿里云公司表示:“作为云服务器提供商,既没有任何权利去查看用户的信息内容,也没有任何理由去调用用户的数据。只有收到司法部门的正式裁决和通知,阿里云公司才会依照法律要求配合司法部门协助调查。”

在此背景下,阿里云公司上诉至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

此案的争议焦点就在于本案的法律适用、合格通知的判断标准、云服务器提供者应当采取何种必要措施、阿里云公司是否构成共同侵权及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等方面问题,对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二审判决书中做出全面回应。

在法律适用方面,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认为,阿里云公司提供的云服务器租赁服务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的具体网络技术服务类型,因此不适用该条例,而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三款。

关于合格通知的判断标准问题,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权利人发出的通知不满足法律规定的合格通知要件即为不合格通知,不应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苛以进一步联系、核实、调查等责任。如果容忍通知缺少法律规定的要件,并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进一步联系、核实、调查,无疑使得法律对通知合格要件的规定落空……在《侵权责任法》对前述问题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上述要求必然使得网络服务提供者面临责任承担的不确定性。

关于云服务器应当采取何种必要措施的问题,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根据阿里云公司提供的云服务器租赁服务的性质,在技术上不能针对具体信息内容采取“删除、屏蔽或者断开链接”的措施。鉴于信息服务业务类型不同,以及权利人主张权利内容不同,阿里云公司仅根据权利人通知即采取后果最严厉的“关停服务器”或“强行删除服务器内全部数据”措施有可能给云计算行业乃至整个互联网行业带来严重的影响,并不适当,不符合审慎、合理之原则。在不适合直接采取删除措施的情况下,转通知体现了网络服务提供者“警示”侵权人的意图,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防止损害后果扩大,可以成为“必要措施”从而使得网络服务提供者达到免责条件。

关于阿里云公司是否构成共同侵权及应否承担民事责任,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认为,乐动卓越公司向阿里云公司发出的通知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无效通知,阿里云公司就其出租的云服务器中存储侵权软件的行为,在本案中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此案涉及云计算行业发展、数据隐私保护等热点问题。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提出,从我国云计算行业的发展阶段来看,若对云计算服务提供者在侵权领域的必要措施和免责条件的要求过于苛刻,势必会激励其将大量资源投入法律风险的防范,增加运营成本,给行业发展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动辄要求云计算服务提供者删除用户数据或关闭服务器,也会严重影响用户对其正常经营和数据安全的信心,影响行业整体发展。


这次判决的主要依据是《侵权责任法》。这项法律是2009年通过的,当时国内云计算行业的开创者阿里云才刚刚成立。即使是IT界对于云计算是什么都没有清晰的认知,更不用说司法界了。此次二审改判体现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于新技术、新业态的积极理解和司法创新的勇气。如果简单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收到侵权通知后应该"删除、屏蔽或者断开链接"。

但二审法院认为,阿里云公司仅根据权利人通知即采取后果最严厉的“关停服务器”或“强行删除服务器内全部数据”措施有可能给云计算行业乃至整个互联网行业带来严重的影响,并不适当,不符合审慎、合理之原则。

这个案子不仅为国内首例云计算服务责任案定纷止争,也为未来云计算行业发展确立了明确的法律规则,极大有利用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