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为“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采购是 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政 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 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货物是指各种形态 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 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 政府采购对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 件获取的。

(2)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

(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