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记得去年我写的这篇《中国互联网反垄断强监管的时代到来了》文章吗?

我们捋一下时间线。

去年 11 月份,《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我当时说:或许正在标志着国内互联网正式进入反垄断的强监管时代。

阿里巴巴被重罚 182.28 亿_java

就在《反垄断指南》出台的当天,中国互联网上市公司堪称遇到了局部股灾,在股市当中,腾讯合计 - 11.49%,阿里 - 11.14%,美团 - 19.15%,京东 - 17.17%,拼多多 - 9.99%,小米 - 12.13%。恒生科技指数重挫超 6% 。

紧接着 12 月份,国家开始立案调查阿里巴巴的垄断行为,调查原因就是:「二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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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二选一」,就是「天猫 / 京东二选一」。具体一点说,是阿里巴巴要求在天猫商城开设店铺的服饰、家居等众多品牌商家不得在京东商城参加 618、双 11 等促销活动、不得在京东商城开设店铺进行经营,甚至只能在天猫商城一个平台开设店铺进行经营行为。

被立案调查的当天,阿里巴巴股价跌 13.37%,市值一夜蒸发超 900 亿美元。其中,最低跌超 17%,近 1300 亿美元。

我当时在文章中称:这次调查给所有的国内互联网巨头提一个醒。看看欧洲和美国,对谷歌,苹果,微软,FaceBook 等大型互联网公司,哪年的反垄断调查不是罚款几十亿美元啊,国外的互联网公司天天面临着反垄断调查。

很多读者和朋友留言说:我们国家的反垄断调查罚款不痛不痒,就几十万块钱的罚款,对这些互联网公司起不到什么警示作用,我说不然,这只是开始。

可是呢?果然。

今天国家公布了调查结果:责令阿里巴巴集团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其 2019 年中国境内销售额 4557.12 亿元 4% 的罚款,计 182.28 亿元。

具体结果是这样的:

调查表明,阿里巴巴集团实施 “二选一” 行为排除、限制了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的竞争,妨碍了商品服务和资源要素自由流通,影响了平台经济创新发展,侵害了平台内商家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消费者利益,构成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 “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 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规定,综合考虑阿里巴巴集团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时间等因素,2021 年 4 月 10 日,市场监管总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阿里巴巴集团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其 2019 年中国境内销售额 4557.12 亿元 4% 的罚款,计 182.28 亿元。同时,按照行政处罚法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向阿里巴巴集团发出《行政指导书》,要求其围绕严格落实平台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内控合规管理、维护公平竞争、保护平台内商家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方面进行全面整改,并连续三年向市场监管总局提交自查合规报告。

其实,从这次处罚来看,我之前在《中国互联网反垄断强监管的时代到来了》文章中说的,基本上都应验了。这次的处罚结果,其他互联网超级公司应该警醒了,小心不仅仅只是杀鸡儆猴。

当时我在文章中说:

随着互联网人口红利逐渐消失,市场陷入存量发展时代。重点是因为存量发展的时代就是进入收割期了,因为国内网民也就是 12 亿左右,而国内各个互联网平台用户的月活都达到了七八亿,微信也达到了 11 亿,其实人数增长的红利已经没有了,再涨也涨不到哪里去了。

进入存量时代,人口红利消失,互联网公司要想挣钱,就有可能利用垄断地位提价获取利润。

我感觉国家加强监管对我们广大用户来讲是好的,因为可以使数字经济从资源竞争重新回到服务、效率和创新竞争。

而我们国家对于互联网发展的态度和一贯行为都是先放纵其发展,然后再出台政策进行监管,毕竟如果先监管就会遏制其创新,所以,国家对互联网行业还是很包容的,是先允许是自由发展,估计互联网行业的创新,后出台政策。

在移动互联网已经进入下半场的时间段内,开始进行监管,这火候掌握的正好。

你看,这回的罚款数额是不是赶上欧美的科技巨头了?

你们认为呢?欢迎大家留言谈一下看法,一起交流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