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介绍四种常见的开源软件协议:
GPL(GNU General Public License)
LGPL(GNU Lesser General Public License)
BSD(Berkerley Software Distribution)
Apache License
1.GPL
GPL的出发点是代码的开源/免费使用和引用/修改/衍生代码的开源/免费使用,但不允许修改后和衍生的代码做为闭源的商业软件发布和销售。
GPL的“传染性”在于:只要在一个软件中使用(”使用”指类库引用,修改后的代码或者衍生代码)GPL 协议的产品,则该软件产品必须也采用GPL协议,既必须也是开源和免费。我们所熟悉的Linux就是采用了GPL。
2、LGPL
LGPL是GPL的一个为主要为类库使用设计的开源协议。LGPL允许商业软件通过类库引用(link)方式使用LGPL类库而不需要开源商业软件的代码。因此LGPL协议的开源代码很适合作为第三方类库被商业软件引用,但不适合希望以LGPL协议代码为基础,通过修改和衍生的方式做二次开发的商业软件采用。
3、BSD
BSD开源协议是一个给于使用者很大自由的协议。基本上使用者可以自由的使用,修改源代码,也可以将修改后的代码作为开源或者专有软件再发布。
当使用了BSD协议的代码,或者以BSD协议代码为基础做二次开发自己的产品时,需要满足三个条件:
如果再发布的产品中包含源代码,则在源代码中必须带有原来代码中的BSD协议;如果再发布的只是二进制类库/软件,则需要在类库/软件的文档和版权声明中包含原来代码中的BSD协议;不可以用开源代码的作者/机构名字和原来产品的名字做市场推广。因此,很多公司企业在选择开源软件的时候都首选BSD协议,因为可以完全控制这些第三方的代码,而且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进行修改或者二次开发。
4.Apache License
Apache Licence是著名的非盈利开源组织Apache采用的协议。该协议和BSD类似,同样鼓励代码共享和尊重原作者的著作权,同样允许代码修改,再发布(作为开源或商业软件)。需要满足的条件也和BSD类似:
需要给代码的用户一份Apache Licence;如果你修改了代码,需要在被修改的文件中说明;在延伸的代码中(修改和有源代码衍生的代码中)需要带有原来代码中的协议,商标,专利声明和其他原来作者规定需要包含的说明;如果再发布的产品中包含一个Notice文件,则在Notice文件中需要带有Apache Licence。你可以在Notice中增加自己的许可,但不可以表现为对Apache Licence构成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