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自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交易特别规定
2.2 买卖创业板股票,连续竞价阶段限价申报的有效竞价范
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买入申报价格不得高于买入基准价格的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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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卖出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卖出基准价格的98%。
前款所称买入(卖出)基准价格,为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最
高买入)申报价格;无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最高买入)申报价
格的,为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最低卖出)申报价格;无即时揭
示的最高买入(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的,为最近成交价;当日无
成交的,为前收盘价。
开市期间临时停牌阶段的限价申报,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2.3 有效竞价范围的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
最小变动单位。
有效竞价范围上限或下限与基准价格之差的绝对值低于价
格最小变动单位的,以基准价格增减一个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有
效竞价范围。
2.4 超过有效竞价范围的限价申报不能即时参加竞价,暂存
于交易主机;当价格波动使其进入有效竞价范围时,交易主机自
动取出申报,参加竞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