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ony Qu

这篇你要觉得水就别看,或者给个反对,骂街的评论就免了,谢谢。

 

几周前朋友公司裁员了,这事说突然有那么点突然,说不突然因为我朋友大概3个礼拜之前就听到消息了,所以也在意料之中,只是本以为至少会在1月份或者过完年,没想到这么快。他们团队被裁了两个QA,因为他们团队平时关系甚好,所以大家都在骂——个鸟公司,谁想出这裁员死全家(你还别真不信这个,出来混总是要还的)。当然啦,收购后裁员也正常,但距离他们被收购已经1年有余,且已经走了大概1/4的人,所以这次裁员实在有些莫名其妙。

当然本文重点并非抱怨裁员,而是外包工的权益问题。先来说一些背景吧,我们这两个QA其实都是外派员工,所以被裁也在情理之中,但问题就出在外派,且听我一一道来。裁员当天我朋友的两个同事被告知被裁,照这边HRD的说法呢,理论上是可以赔3个月的,因为毕竟快2年了,这也是劳动法规定的,于是他们去问外包公司那边,外包公司一开始答应他们赔2.5个月,这是早上的事情,但到了下午一切都变了,外包公司老板改口说不裁了,继续雇佣,工资减半,但暂时没任务,你说这鸟老板够鸟吧,上午说的话下午就变卦了,而且和他们说年终奖也没了,你说都12月份了,怎么说你也应该按比例发放吧,晕死,这老板估计接下来也只有出门被车撞死的命了。于是他们咨询了12333,即上海市劳动保障咨询及投诉电话,12333工作人员明确表示,这种裁员完全不符合规定,因为违反了劳动法第39条和第40条之规定,是可以直接申请仲裁的。我一开始也以为他们这样搞不定了,因为既然继续雇佣就不存在赔偿问题,然后工资减半,是合同里写着的,工资的一半是基本工资,另一半是奖金,所以这说法让我朋友眼前一亮,看样子有的搞。

我们来看看什么是劳动法第39条和第40条: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39条适用于当天立即被裁的场景,第40条则适用于提前通知场景。

先来分析分析第39条,基本上除了试用期是不能随便把你开掉的。第六条大多数人不适用,又没杀人放火对吧。第二、第三条基本上已经严重到一定地步了,这种估计要非常严重的后果才行,所以不适用那种绩效稍微有点不好之类的场景。因为很多老板是用你绩效不好来打发你走的,但实际上劳动法规定,绩效不好是需要先调岗和培训的,如果还是绩效不好就开掉,这种时候才算合法。第四条我就不说了,大家懂的,这个只要被查出来就肯定辞退的,所以么做人要低调。第五条,引用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这个说白了,就是你在面试的时候有欺诈、造假之嫌的,公司可以以这种理由辞退你,是合法的。

看完本文你应该明白了吧,这年头时代不同了,老板想辞退你可不容易,同志们,好好维护自己的权益吧,今年可是裁员高峰啊,很多公司都裁员了,经济不好嘛,但是也不能违法是不是。雇主们留心哦,小心触犯劳动法,赔死你,哈哈。

对了,给大家提个醒,裁员只要你不签字,HR是没有办法直接解雇你的,所以嘛,通常HR会想尽办法让你签字,威胁也好,给你老板施加压力也罢,就这么几招,但只要你不签字,他就一点办法没有,你看摩托罗拉裁员就是最好的案例,到最后还不是公司妥协,这就和钉子户差不多,但是呢比钉子户好多了,因为受法律保护。钉子户很多时候其实是无法可依的,处于边缘地带,只要他们不弄死你,他们是有办法让你搬走的,扯远了,先写到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