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风港”原则要求权利人告知侵权

百度和出版界的维权纠纷中,互联网“避 风港原则”被反复提到。所谓“避风港原则”,就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第23条: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 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事实上,百度文库已经作品直接提供了空间,不属于搜索和提供 链接,已经超越了“避风港原则”的适用范围。

此外,避风港制度的设置本意是因为网站分不清海量内容里哪些是侵权的,才会默认服务商不知道侵权,让其享受收到通知后法定时间内删除即可免责的待遇。但百度文库设置了分类和推荐,这说明网站是完全有能力知晓哪些内容是侵权的,此时不应该适用“避风港原则”。

“红旗”原则要求平台商自证“清白”

为限制“避风港”原则的滥用,版权保护 发达国家提出红旗原则,中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也有所借鉴:网络服务商必须“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盗版的存在,才能获得“避风港原 则”的庇护。按照这一理论,即使网站上一些内容不是由运营商自己上传的,但只要这些内容显而易见地属于盗版,那么运营商就应当主动予以删除,而不能因为没 有收到版权人的通知而拒绝承担责任。

完善法律方能保障各方利益均沾

如果网站内容大部分属于盗版,删除都来不及,只能关张了事。美国 最大的MP3下载网站usenet败诉,用BT分享作品的海盗湾创始人坐牢,都是依据这个道理。也就是说,解决数字时代的版权纠纷,立法应该逐步减轻著作 权人举证责任,确定数字版权加密保护技术,发布者必须证明自己拥有该作品的版权才能发布作品。创作者、出版商、平台等多方的利益分享模式也将会替代以创作 者为中心的版权交易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