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那一​​小戳人​​的利益.明明​​公成员​​就是大家都可以用的,继承的​​好处​​:​​方便​​都拿走了.真是坑人.

写个​​子类​​,所有​​基类​​成员还要再​​声明​​一下.或者加上​​本->​​,这难道不是很丑吗?还比不上自己再​​声明一下​​.

或者,你搞个​​用 A::{B,C,D}​​也好嘛.

啥都没有.真是恶心!!!

用 标记基<F,T>::列;用 标记基<F,T>::记;
用 标记基<F,T>::奇;用 标记基<F,T>::无;

看嘛,好难看!!!

下面是简化的极致了:

用 M=标记基<F,T>;
用 M::列,M::记,M::奇,M::无;

其实不就是在​​冲突​​时,才会有​​问题​​吗?或者说​​继承​​类层次太深,找不着变量.本来​​深度继承​​就是设计有问题.

现在,连浅层次(1层继承)都这样折腾.所以大好语言,就被这些人乱折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