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那一小戳人
的利益.明明公成员
就是大家都可以用的,继承的好处
:方便
都拿走了.真是坑人.
写个子类
,所有基类
成员还要再声明
一下.或者加上本->
,这难道不是很丑吗?还比不上自己再声明一下
.
或者,你搞个用 A::{B,C,D}
也好嘛.
啥都没有.真是恶心!!!
用 标记基<F,T>::列;用 标记基<F,T>::记;
用 标记基<F,T>::奇;用 标记基<F,T>::无;
看嘛,好难看!!!
下面是简化的极致了:
用 M=标记基<F,T>;
用 M::列,M::记,M::奇,M::无;
其实不就是在冲突
时,才会有问题
吗?或者说继承
类层次太深,找不着变量.本来深度继承
就是设计有问题.
现在,连浅层次(1层继承)都这样折腾.所以大好语言,就被这些人乱折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