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章 环境保护法律制度


学时:2小时


 


第一节 环境保护法概述


一、环境的概念及其分类、环境保护的基本含义


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整体。


环境可以分为自然环境和人工环境。自然环境,仅指以人类为基本主体,以人类活动为中心的物质空间。人工环境,是指人类加工创造的各种设施和社会结构。


环境保护,是指人们(政府、组织和个人)根据生态平衡等客观经济规律的要求,自觉采取各种方法、手段和措施,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公害所进行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


 


二、环境保护法的概念、体系与基本原则


环境保护法是关于调整在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以及确立环境保护管理体制的所有法律规范的统一体。


环境保护法已经形成比较统一的体系。其基本渊源和结构是:基本法(《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的单性法律、法规;环境保护标准;地方环境保护法规;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有关规定;国际条约;环境组织法规;环境程序法等。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1、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统一结合、协调发展的原则;


2、防治结合,以防治为主的原则;


3、“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4、环境保护责任制原则。


 


 


第二节 环境标准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一、环境标准的含义及其分类


环境标准,即环境保护标准,是指对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对污染源、监测方法以及其他需要所制定的标准,主要是技术规范的法律化。


我国现阶段的环境标准是由四种两级标准构成的。


1、环境质量标准;2、污染物排放标准;3、环境基础标准;4、环保方法标准。


环境基础标准、环保方法标准只有国家的一级标准;而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分为国家和地方两级标准。


 


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1、环境影响评价的概念


环境影响评价,是对人类某项活动给环境造成或可能造成的有利或者不利结果的评价,是以人为本位所做出的功利性评价。


2、环境影响评价的分类


环境影响评价可分为现实评价和预评价。


3、环境影响评价的意义


环境影响评价是基本建设过程中一项不可缺少的环节,是预防环境问题产生的基本制度。


 


 


第三节 排污收费制度


一、“三同时”制度的基本涵义和意义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自然开发项目,以及一切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工程建设,其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二、排污收费制度的基本涵义和意义


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的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处理。


排污收费制度是实现“谁污染,谁治理”原则的一项具体制度。


 


 


第四节 环境监督管理体制


一、环境监测的基本涵义


环境监测,是指根据保护环境和保护人体健康的需要,运用物理、化学、生物等科学方法和手段,对环境中的各种要素、环境质量的各种代表值,进行测定、分析、综合、评价判断等一系列活动的总称。


 


二、环境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保工作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对环境的监督管理,在于防患于未然和及时治理。


 


 


第五节 环境污染的防治


一、了解污染源的基本涵义、分类和特点


污染源,是指产生物理的、化学的、生物的、有害物质的载体。


污染源包括四类: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交通运输污染源、生活污染源。


环境污染的特点是:


1、公害性;2、潜伏性;3、长久性;4、复杂性;5、代价高。


 


二、防治环境污染的基本法律规定


(一)建立与完善防治污染的监督管理机构
(二)建立、完善与执行防治污染制度
(三)完善对污染源的监督与管理制度
(四)采用新技术、新设备,预防和处理污染
(五)以法律手段防治环境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