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验收完成的项目中至少1项独立负责的系统集成项目总值在1200万元以上、软件费用占项目总值30%以上(至少不低于360万元),或至少2项独立负责的系统集成项目总值在500万元以上、软件费用占项目总值30%以上(至少不低于150万元)。

四、各高级项目经理培训机构应招收基本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参加培训,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可以自愿参加培训,但在满足条件前不能申报高级项目经理资质。

五、为更好地做好对接期申报工作,各高级项目经理培训机构2005年1月1日前颁发的高级项目经理考试(培训)合格证有效期延长1年。

六、2004年10月31日前申报高级项目经理的可不受本通知限制,但应参照本通知精神进行评审。达不到高级项目经理资质条件,符合项目经理资质条件的,可征求本人意见后,按有关规定办理项目经理资质备案。

七、2005年1月1日前取得高级项目经理考试(培训)合格证和项目经理补课证明,不符合申报高级项目经理资质条件的,可凭高级项目经理考试(培训)合格证和项目经理补课证明申报项目经理资质。

请各地方资质办接此通知后,积极组织有关单位,做好高级项目经理资质申报和初审工作,并将申报材料、初审意见、数据库、汇总表(请在www.ceecm.gov.cn下载)及时报部资质办。

二○○五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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