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不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设立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基本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暂由中国软件行业协会代表有关认定工作。

第八条 软件企业认定机构负责授权区域内软件企业的认定和年审的组织工作。其职责是:

(一)受理授权区域内软件企业的认定申请;

(二)组织软件企业认定的评审与年审;

(三)提出授权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的初选名单;

(四)将初选名单报当地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核;

(五)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认定工作。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软件企业的认定和年审的组织工作由中国软件行业协会负责,初选名单报信息产业部审核;

(一)注册资本在1000万美元以上、且外资股份占50%以上的;

(二)年营业收入在3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分支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企业。

第十条 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受信息产业部委托对各地软件企业认定机构的认定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 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必须坚持为企业服务、促进软件产业发展的宗旨,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认真履行所承担的软件企业认定职责。

软件企业认定的收费标准由信息产业部商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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