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监管是实施财政政策、规范财经秩序、实现宏观调控目标的重要保证。党的十八大以来,财政监管事业发展取得长足进步,在保障财税政策和资金落实、推进财政改革发展、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新时代新征程上,财政监管事业发展面临的宏观形势和微观环境都发生了新的变化,必须与时俱进强化职能作用、提升监管效能,担起新使命,实现新作为。

强化财政监管职能作用,既是健全现代预算制度的重要举措,也是重要保障。必须服从服务于党中央确定的战略目标,贯彻落实好改革举措,通过深化地方财政运行监控机制建设,健全转移支付全链条监管体系和部门预算闭环监管体系,完善地方政府债务常态化监管体系和金融财政财务监管体系等,进一步增强就地监管的系统性和精准性,在预算管理、政策监督评估、风险防控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党的二十大提出,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完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以党内监督为主导,促进各类监督贯通协调,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强化财政监管职能作用、加强财会监督是完善国家监督体系的内在要求。必须以政治监督为统领,把严肃财经纪律、整顿财经秩序放在更突出位置,在确保政令畅通、推动党中央关于财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地见效上进一步加力,在强化监管刚性、加强执纪问责、发挥利剑作用上进一步加力,在构建穿透式监管协作机制、强化严肃财经纪律的源头治理上进一步加力,切实增强监管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党的二十大提出,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财政部门作为重要的宏观经济管理部门,统筹谋划财政资源配置、宏观政策调控、财税体制改革等,健全与之相适应的财税政策体系和运行机制,为推动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结合、更好发挥各方面积极性夯实基础。财政监管必须顺时应势、主动作为,从战略和全局高度把握新形势、开拓新视野,更成体系地关注财政与货币、就业、投资、产业、消费、区域等宏观政策协同,更深入地研究各领域改革关联和各政策举措耦合性,更长远地审视财税政策设计、执行、储备和财政资源统筹、财政可承受能力等情况,更密切地监督政策和改革的落地执行情况,切实增强监管的战略性和前瞻性,为从全局层面统筹财政政策和制度安排提供更有力的支撑。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面对当前复杂严峻的国内外环境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繁重任务,必须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有效落实,做到令行禁止。财政监管的所有工作都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具体行动,必须把党的领导贯彻到监管的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坚决拥护“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确保党中央一锤定音、定于一尊的权威。健全政治引领自主监管的闭环机制,心怀“国之大者”,坚持从党的二十大精神出发,科学分析形势、推动工作,坚持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因地制宜自主谋划法定职责范围内的重点工作和任务,不折不扣推动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落地。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是治国理政的重要原则,也是做好经济工作的方法论。强化财政监管职能作用,要运用稳中求进的辩证法,深刻把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战略机遇和风险挑战,正确处理好局部和全局、当前和长远、重点和非重点的关系,平衡好防风险和促发展。既要全领域全方位加强就地监管,查透财政违规表象背后的多方面、深层次问题原因,守好风险防线。也要审慎包容监管属地新事物、新模式、新技术等。既要对监管发现的问题从严督改,系统纠偏,严肃追责。也要立足政策初衷,审慎把握时度效,按照稳定大局、统筹协调、分类施策、精准拆弹的方针,稳妥抓好问题和风险处置工作。

构建全方位、标准化、常态化的事前事中综合自主监管体系,推动监督与管理深度融合。优化监督体系,完善各监督主体横向协同、中央与地方纵向联动的监管和督改工作机制,同纪检监察、审计、银保监等属地及派驻监督部门健全重大事项会商、线索移交和联合督导机制,同属地相关主管部门加强重大问题通报督改,面向基层政府和财政部门加大跨层级监管情况反馈和督改力度。加强日常监管,全领域推动关口前移,对地方财政、央属金融机构、驻地中央行政事业单位、重点央企国企、重点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六类主体,常态统筹开展政策监督、预算监管、债务监管、资产管理、会计信息质量监督等。突出监管重点,定期对问题集中度高的重点主体及其所有关联方进行穿透式现场监管,全面查清并督改各方面深层次问题。抓好系统长效纠偏,深化财会监督与各类监督的协同配合,压实各方面主体责任,指导督促各级各领域妥善解决问题、全面规范管理。对监管发现的问题严格追责,让财经纪律成为不可触碰的“高压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