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印发《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 和《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39号)文件精神,为适应国家信息化建设的需要,人事部、信息产业部在总结计算机软件专业资格和水平考试实施情况的基础上,重新修订了计算机软件专业资格和水平考试有关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同时人事部、原国务院电子信息系统推广应用办公室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和水平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职发〔1991〕6号)和人事部《关于非在职人员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发放问题的通知》(人职发〔1994〕9号)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