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化信息技术的诞生使得信息易于复制和修改。电脑使得这一切对于我们是那么的容易。

但并不是所有人都希望如此。版权体制给软件冠以“作者”,他们大多数人的目的是要削减软件对其他大众的潜在益处。他们希望只有他们才有权复制、修改我们所使用的软件。

版权体制的发展源起于印刷术—— 一种大规模的复制生产技术。因为只限制大批量的印刷出版者,版权在此非常适用。它并不剥夺书的读者的自由。如果你不是印刷厂的老板,而是一个普通的读者, 那么你只能靠手抄来合法得到一本书,当然没有人会因此而被起诉。

数字技术比出版业更为灵活:当信息是数字化的时候,你可以轻松的通过复制来和他人共享。这种极大的灵活性把版权这样的体制闹的一团糟。这也就是为什么会有越来越多的苛刻的手段来强制保护软件版权。以下是SPA(软件出版者协会)采取的四种方法:

大量宣传侵犯所有者的权益而去帮助你的朋友是错误的。
让探子们去告知他们的同事。
在办公室和学校中大肆检查(在警方协同下),要求人们证明他们是清白的,并未进行非法复制。
起诉(根据SPA的请求,通过美国政府)诸如MIT的David LaMacchia之类的人,他们并非为了盗版软件(其实David LaMacchia并非为此而被起诉),而是制造盗版工具并放任自流。
这四种方法有点象在前苏联,那里每个复印机都有一个卫兵站岗,以防止非法复印,而人们只好秘密的复制资料,相互传抄,就象“地下出版物”。当然也有所不同:苏联的资料控制动机是出于政治,而在美国则是出于利益。但影响我们的是行为, 而非动机。不管什么原因,企图封锁资源共享都会导致同样的方法和同样的不便。

信息所有者提出了几种论据来赋予他们权利,以控制我们对信息的使用:

扣帽子

所有者使用了贬义的字眼,如“盗版” 和 “剽窃”, 以及行家术语“知识产权”和“损失”,来给社会暗示一种特定的思考模式---一种在程序和物理对象间的简单类推。

对于物质对象的属性,我们的想法和知觉是:从他人那里拿走该物是否正确。这些想法并不直接适用于拷贝某物。 但所有者却要求我们这么做。
 

夸大其词

当使用者私自复制信息时,所有者狂呼他们蒙受了“损害”或“经济损失”。但这种复制并没有直接作用于所有者,它不会损害任何人。只有当复制者应当给所有者以报偿而并未偿付的时候,所有者才存在损失。

稍加思考就可知道,多数类似者并不会去特意购买拷贝。可是,所有者却认为每个人都去买一个拷贝,并依此来计算他的“损失”。  这实际上是夸大其词——客气点的说。
 

法规

所有者通常以现行的法规和严厉的处罚来威胁我们。 这种做法暗示说当今的法规体现了人们不容质疑的道德标准——然而在同时,我们却被迫要承认这些惩罚是客观的,我们不能怪罪任何人。

这种说服方法并不适用于犯罪心理,他适用于常规的精神理念。

法律在根本上并非是用来决断对与错的。每个国人都应该明白,在四十年前,许多州的法律禁止黑人坐在公共汽车的前排;而只有种族主义者才认为黑人不能坐在那里。
 

天生的权利

作者通常认为他们与程序间有些特别的关系,并进一步声称,他们比其他任何人都有更多的愿望和兴趣——甚至是全世界的人们。(通常是公司,而不是作者,拥有软件的版权,但我们通常不去考虑期间的差异。)

对于那些认为这是伦理学公理——作者比你更为重要——的人,我作为一个著名的软件作者称之为“蠢旦”(bunk)。

但通常人们只愿为两个理由来承认与生具来的权利:

一个原因是对物质对象的过分类推。当我煮意大利细面条时,我可不想让别人吃,因为我就吃不到了。有利于他的行为直接侵害了我的利益;我们两人只有一个可以吃到意大利细面条,现在的问题是谁来吃?我们之间的微小差异足以打破道德平衡。

但无论你是运行还是改写我写的程序,他将直接影响你而间接影响我。假若你将副本交给你的朋友,那么对你朋友的影响将多于对我的。我无权禁止你这样做,任何人也无权。

第二个原因是人们被灌输了作者的基本权利是为我们这个社会所接受了的、毋庸置疑的传统。

作为历史问题,对立面是正确的。当草拟美国宪法时,关于作者的基本权利的观点被提出并立即被否认。这也就是缘何宪法承认版权但不强制他;这也就是缘何版权被认为只是暂时产物。这表明版权的目的是促进进步---并非奖励作者。也许版权对作者有很少的奖励,对出版商会多些,但这是为了改变他们的行为。

在社会中,真正的传统是:版权侵犯了公众的正常权利---这是站在公众的立场上。
 

经济

软件应该有主的最后一个论据是这样做会导致软件业的繁荣。

不象其他论据,这个论据至少可以支持一下论点。它基于一个有效的目标——满足软件的用户。据以往经验,当人们可以得到丰厚的回报时,人们会生产出更多的软件来。

但经济上的论据有一个缺陷:他假设差异仅存在于支付的款项。假设无论软件有无所有者,“软件产品”都是我们需要的。

人们已经接受了这种假设,因为他符合我们关于物质对象的经验。想想三明治,假设无论免费还是不免费,你所拿到的三明治都是一样的。这时区别只在于价钱。不管你是否买,三明治总有一样的味道,一样的营养价值,而且无论如何吃了就没有了。你是否从所有者那里得到三明治并不直接造成任何影响,除了你的钱。

对于许多物质对象来说这是对的——不管有无所有者,这并不影响它的属性和它的功用。

但如果程序有了所有者就将影响它的属性,以及你对买来品的使用。问题不光是钱。软件所有者机制促使软件的所有者开发出更多的东西——但并非社会所需。同时这对我们造成了不易察觉的道德污染。

社会需要什么呢?社会需要真正对社会成员有效的信息——例如,不仅可以运行,还可阅读、安装、修改、升级的软件。但通常软件的所有者给我们的只是一个不可分析、不能修改的黑盒子。

社会也需要自由。当程序有了所有者,使用者就部分的失去了他们的生活自由。

首先,所有社会成员在其群体中应该被鼓励自愿协作。当软件的所有者声称那种不经意的帮助邻居的方法是“侵犯版权”的行为时,他们玷污了社会公民的灵魂。

这就是为什么我们称“自由软件”是自由的,不是免费的。

关于所有者的经济方面的论据是错误的,但经济问题确实存在。有些人写软件是出于对写作的享受、羡慕、爱好;但我们需要更多的软件时,我们就得筹集资金了。

10多年来, 自由软件倡导者做了许多解决资金问题的尝试,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没有任何人会由此富有;中等美国家庭收入,大约$35k,对其他工作也许是令人满意的,但对编程工作却不尽然。

多年来, 在奖学金还不足时,我以写改进自由软件为生。每种改进均被添加到标准发行版中,最后成为对大众有益的软件。客户付给我报酬,我增强软件的功能以满足他们的需要,而不是去做那些我认为应更加优先考虑的特性。

自由软件基金(FSF),是一个发展自由软件的免税慈善团体,通过出售GNU CD-ROMs,T恤,手册,和豪华的发行物,(这些对于用户是可自由复制和修改的)来筹集资金,同时也接受捐赠。现在它拥有五个编程人员和三个负责处理邮购事物的雇员。

有些自由软件倡导者通过提供技术支持来赚钱。Cygnus Support, 拥有50个雇员(在本书编写期间),估计有15%的活动是倡导自由软件---这在软件公司中是值得称道的。

象Intel, Motorola, Texas Instruments 和 Analog Devices 这样的公司联合投资用以继续开发C语言的自由 GNU 编译器。同时,US Air Force 公司投资开发 ADA 语言的 GNU 编译器,他们认为这是得到高质量的编译器的行之有效的途径。(Air Force 在前不久完成了投资;GNU ADA编译器现在正在使用当中,其后的维护将通过商业途径来完成。)

所有这些例子都很小;自由软件运动也还在发展之中,还不成熟。但听众——这个国家(美国)中受听众支持的广播表明在不强制使用者购买的前提下是会形成一个大规模的活动的。

今天作为计算机的使用者,你会发现自己正在使用某个私有程序. 如果你的朋友想要复制,请不要拒绝。协作比版权更重要。但秘密的、排外的协作对社会并无益处。 人应该渴望过一种正直而自信的生活,也就是说要对私有软件说“不”。

你应该能与其他使用软件的人进行坦诚、自由的协作。你应该能够掌握软件运行的原理并教会你的学生。  你应该能够在软件出问题时请到你最喜欢的程序员来修改它。

你应该得到自由软件。你配得上她。

 

为何软件不应有主?_自由软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