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交易所

定义、特征及主要职能

定义

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由国务院决定。

证券交易所设会员大会。设理事会、监事会。设总经理一人,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任免。

特征

1. 有固定的交易场所和交易时间。
2. 交易者具有会员资格,交易采取经纪制。
3. 交易的对象合乎一定标准的上市证券。
4. 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决定交易价格。
5. 集中了证券的供求双方。
6. 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职能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职能包括:

1. 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设施和服务
2. 制定和修改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3. 依法**审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
4. 决定证券终止上市和重新上市
5. 提供非公开发行证券转让服务
6. 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
7. 对会员进行监督
8. 对证券上市交易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监督
9. 对证券服务机构进行监督
10. 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
11. 开展投资者教育和保护
12. 其他职能

组织形式

两类:公司制和会员制。我国主要是会员制。

公司制以营利为目的。

会员制不以营利为目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均按照会员制方式组成,是非营利性的事业法人。

发展历程

1891年 -- 上海股份公所(外商经营)

1918年 -- 北平证券交易所(中国)

1949年 -- 天津证券交易所(1952年关闭)

1990年11月26日 -- 上海证交所成立

1990年12月19日 -- 上海正交所开业

1991年7月3日 -- 深圳证交所开业

1991年8月28日 -- 证券业协会成立

1992年10月 -- 证监会成立

1997年7月1日 -- 证券法生效

2004年5月 -- 设立中小板

2005年4月 -- 股权分置改革启动

2009年10月 -- 创业板启动

2010年 -- 融资融券启动

2012年9月20日 --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

2019年6月 -- 科创版

2020年4月 -- 创业板改革

证券业协会(SAC)

性质和宗旨

性质

属于**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接受中国证监会和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宗旨

在国家对证券业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进行证券业自律管理;发挥政府与证券行业间的桥梁作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

历史沿革

成立与1991年8月28日

职责

对会员单位进行自律管理;对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执业证书的管理)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的登记、存管和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

设立条件

必须经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我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债券)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上清所,获得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的许可)(信用债券、本外币、衍生品)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国结算)(股票和基金)

登记结算制度

  1. 证券实名制

  2. 货银对付的交收制度(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中央对手方提供证券结算服务,进行净额结算。在交收完成之前,任何人不得动用用于交收的证券、资金和担保物)
    
  3. 分级结算制度和结算参与人制度

     结算参与人(证券公司、托管银行和其他机构等)
     一级结算:结算参与人与结算公司之间
     二级结算:普通投资者和结算参与人之间
    
     结算公司和结算参与人都属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4. 净额结算制度

     证券交易结算方式可以分为全额结算和净额结算。
     全额结算:指交易双方对所达成的交易实行逐笔清算,并逐笔转移证券和资金
     净额结算:指交易双方对所有达成的交易实行轧差清算,并对轧抵之后的证券和资金的净额进行交付。
    
     目前,我国对证券交易所达成的多数证券交易均采用多边净额结算方式。(减少结算次数)
    
     双边结算和多边结算
     双边结算:互相两两结算
     多边结算:有中央对手方,由中央对手方和投资者进行结算。
    
     全额结算和净额结算
     全额计算:逐步结算
     净额结算:算最后的
    
  5. 结算证券和资金的专用性制度

     收取的各类结算资金和证券,必须存放于专门的清算交收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