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一、二级资质的申报和审批

(一)申请单位准备资质申报材料

通过认证机构审核的申请单位填写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统一制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申报表》,连同认证机构出具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报告》一并提交到申请单位所在省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

(二)省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

各省、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对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签署审查意见后,将有关材料报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计划单列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在将有关材料向信息产业部上报时,应同时抄送省信息产业主管部门。

(三)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综合

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将省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进行登录、综合。

(四)资质认证专家委员会审核

由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进行审核。对于通过审核的单位,将有关材料上报到信息产业部;对于未通过审核的单位,将有关意见反馈给省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

(五)审批与颁发《资质证书》

信息产业部审批申请单位的资质。对通过审批的单位颁发《资质证书》;对于未通过审批的单位,将有关意见反馈给省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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