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13.1.项目合同的分类

1、按项目范围划分

2、按项目付款方式划分

13.2.项目合同签订

一、项目合同的内容

二、项目合同签订的注意事项

三、项目合同谈判与签订

13.3.项目合同管理

1、合同签订管理

2、合同履行管理

3、合同变更管理

4、合同档案管理

5、合同违约索赔管理

13.4.合同违约索赔处理

一、索赔概念和类型:

二、索赔构成条件和依据

三、索赔的流程


13.1.项目合同的分类
    信息系统工程项目通常有两种分类方式,一种是按照信息系统 范围划分,一种是按项目 付款方式划分。

1、按项目范围划分

(1) 总承包合同:
    也称“交钥匙合同”,发包人把信息系统工程建设从开始立项、论证、设计、采购、施工到竣工的全部任务,一并发包给一个具备资质的承包人。
(2) 单项工程承包合同:
    发包人将信息系统工程建设的不同工作任务,分别发包给不同的承包人。适用于那些对工程建设有较强管理能力的发包人。
(3) 分包合同:
    总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项目,再发包给子承包单位。

2、按项目付款方式划分

(一) 总价合同:
(1) 固定总价合同(FFP)
    对具有如下特点的工程项目来说,卖方可以签订固定总价合同:
    ①工程量小、工期短(一般为1年以内)、估计在施工过程中环境因素变化小,工程条件稳定并合理;
    ②工程设计详细,图纸完整、清除,工程任务和范围明确;
    ③工程结构和技术简单,风险小;
    ④投标期相对宽裕,承包商可以有充足的时间详细考察现场、复核工程量,分析招标文件,拟定施工计划;
    ⑤目标和验收标准明确。
(2) 总价加激励费用合同(FPIF)
(3) 总价加经济价格调整合同(FP-EPA)
    如果卖方履约要跨越相当长的周期,例如不少于2年,就应该使用本合同类型。它是一种特殊的总价合同,允许根据条件变化( 如通货膨胀、某些特殊商品的成本增加或降低),以事先确定的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最终调整。
(二) 成本补偿合同:
    此类合同是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为完成工作而发生的全部合法实际成本,并且按照事先约定的某一种方式外加一笔费用作为卖方的利润。这类合同主要适用于: 需立即开展工作的项目、对项目内容及技术经济指标未确定的项目、风险大的项目
(1)成本加固定费用合同(CPFF)
(2)成本加激励费用(CPIF)
    CPIF合同为卖方报销履行合同工作所发生的一切合法成本(即成本实报实销),并在卖方达到合同规定的绩效目标时,向卖方支付预先确定的激励费用。如果实际成本大于目标成本,卖方可以得到的付款总数为“目标成本+目标费用+买方应负担的成本超支”;如果实际成本小于目标成本,则卖方可以得到的付款总数为“目标成本+目标费用-买方应享受的成本节约”。
(3)成本加奖励费用(CPAF)
(4)成本加成本百分比
(三) 工料合同:
    ①工料合同是兼具成本补偿合同和总价合同的某些特点的混合型合同。经常使用工料合同来增加人员、聘请专家和寻求其他外部支持。
    ②这类合同的 适用范围比较宽,能鼓励承包人通过提高工效等手段从成本节约中提高利润。这类合同履行中需要 注意的问题是双方对实际工作量的确定
13.2.项目合同签订

一、项目合同的内容

1、项目名称
2、标的内容和范围
3、项目的质量要求
4、项目的计划、进度、地点、地域和方式
5、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各种期限
6、技术情报和资料保密
7、风险责任的承担
8、技术成果的归属
9、验收的标准和方法
10、价款、报酬及其支付方式
11、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3、名词术语解释

二、项目合同签订的注意事项

1、当事人的法律资格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质量验收标准
    质量验收标准是一个关键指标。如果双方的验收标准不一致,就会在系统验收时产生纠纷。为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清晰地规定质量验收标准对双方都是有益的。
3、验收时间
    当事人没有约定设备的交付时间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协议的,依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若仍不能确定,则供货方可以随时履行,采购方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予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4、技术支持服务
    对于开发完成后发生的技术性问题,如果是因为开发商的工作质量所造成的,应当由开发商负责无偿地解决。一般期限是半年到一年。如果没有这个期限规定,就视为企业所有的维护要求都要另行收费。
5、损害赔偿
    为避免不希望的事件发生时扯皮,合同中不可缺少这一必要的条款。实际的赔偿方式可由双方另行协调。
6、保密约定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7、合同附件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內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8、法律公证
    为避免合同纠纷,保证合同订立的合法性,当事人可以将签订的合同通过公证机关进行公证。经过公证的合同,具有法律强制执行效力。

三、项目合同谈判与签订

1、如何看待谈判
(1)谈判就是在社会生活中,人们为了协调彼此之间的关系,满足各自的需要,通过协商而争取达成一致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2)对于招投标项目来说,在签订合同之前要进行合同谈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也有如下相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三十日内 ,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五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关于签约方对合同的一致理解
    为了使签约各方对合同有一致理解,建议如下:
(1)使用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合同格式.
(2)为避免因条款的不完备或歧义而引起合同纠纷,系统集成商应认真审阅建设单位拟订的合同条款。除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外,其他合同条款都应与建设单位在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基础上进行约定。
(3)例如,合同中有这样一句话:“买方将尽快安排付款”,那么“尽快”和“安排付款”都是十分含混的规定。对此应改进,应该在付款期限与付款金额等方面加以明确规定。
(4)对容易岀现歧义的术语等合同相关内容,需在合同的“名词定义”部分解释清楚,应用相关方都理解的语言解释清楚,而且要符合 SMART原则(S就是 Specific,要具体;M就是Measurable,可衡量;A是 Attainable,可实现;R是 Relevant,与项目目标相关联;T是Timebounding,有时限,要规定什么时间内完成)关于合同不明确情况的处理。
    《合同法》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对于合同不明确的情况,应当先协商,达成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依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如果依此不能明确有关条款的含义,那就要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来解决。
(1)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没有这些标准的,按产品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标准执行。
(2)履行地点不明确时,按标的性质不同而定:接受货币在接受方,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方所在地。
(3)履行期限不明的,债务人可随时履行,债权人可随时要求履行,但应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4)履行费用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13.3.项目合同管理

1、合同签订管理

(1)签订合同的前期调查
(2)合同谈判和合同签署
    谈判要注意如下3个问题。
    ①要制定切合实际的谈判目标
    ②要抓住实质问题。 只有抓住了问题的实质和关键,才能衡量谈判的难度和距离,适当调整谈判策略
    ②营造一个平等协商的氛围

2、合同履行管理

(1)合同执行
(2)合同纠纷处理

3、合同变更管理

    合同变更的处理由 合同变更控制系统来完成。合同变更控制系统包括文书记录工作、跟踪系统、争议解决程序以及各种变更所需的审批层次。合同变更控制系统是项目整体变更控制系统的一部分。任何合同的变更都是以一定的法律事实为依据来改变合同内容的法律行为。

4、合同档案管理

(1)合同档案的管理,即合同文件管理,是整个合同管理的基础。
(2)合同文本是合同内容的载体。对合同文本进行管理既是档案法的要求,也是企业自身的需要。
(3)在文本格式上,为了限制执行人员随意修改合同,一般要求采用计算机打印文本, 手写的旁注和修改等不具有法律效力

5、合同违约索赔管理

13.4.合同违约索赔处理

一、索赔概念和类型:

1、索赔的概念
(1)索赔是在工程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而遭受损失时,向另一方提出赔偿要求的行为。
(2)“索赔”是双向的,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都可以提出索赔要求。
(3)索赔:承建单位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对非自身原因造成的工程延期、费用增加而要求建设单位给予补偿损失的一种权利要求。
(4)反索赔:建设单位对于属于承建单位应承担责任造成的,且发生了实际损失的,向承建单位要求赔偿。
(5) 索赔的性质属于经济补偿行为,而不是惩罚
2、索赔的分类
(1)按索赔的目的分类:可分为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
(2)按索赔的依据分类:可分为合同规定的索赔和非合同规定的索赔。
(3)按索赔的业务性质分类:可分为工程索赔和商务索赔。
(4)按索赔的处理方式分类:可分为单项索赔和总索赔。

二、索赔构成条件和依据

1、合同索赔构成条件
(1)合同索赔的重要前提条件是合同一方或双方存在违约行为和事实,并且由此造成了损失,责任应由对方承担。
(2)对提出的合同索赔,凡属于业主也无法预见到的客观原因造的延期,如特殊反常天气达合同中特殊反常天气的约定条件、地震等,承包商可能得到延长工期补偿,但得不到费用补偿。
(3)对于属于业主自身方面的原因造成拖延工期的,不仅应给承包商延长工期,还应给予费用补偿。
2、合同索赔依据
    索赔必须以合同为依据。根据我国有关规定,索赔应依据下面内容:
(1)国家有关的法律如《合同法》、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
(2)部门和地方有关信息系统工程的标准、规范和文件。
(3)本项目的实施合同文件,包括招标文件、合同文本及附件。
(4)有关的凭证,包括来往文件、签证及更改通知、会议纪要、进度表、产品采购等。
(5)其他相关文件,包括市场行情记录、各种会计核算资料等。

三、索赔的流程

    一般先由监理工程师调解,若调解不成,由政府建设主管机构进行调解,若仍调解不成,由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进行调解或仲裁。遵循的原则是索赔的有理性、索赔依据的有效性、索赔计算的正确性。流程如下:
1、提出索赔要求
    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项发生后 28天内,索赔方应以书面的索赔通知书形式,向监理工程师正式提出索赔意向通知。
2、报送索赔资料
    在索赔通知书发岀后的28天内,索赔方应向监理工程师提岀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详细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监理工程师答复
(1)应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索赔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2)监理工程师逾期答复后果: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得到认可。
4、索赔认可
    如果索赔方或发包人均接受监理工程师对索赔的答复,即索赔获得认可。
5、关于持续索赔
    当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索赔方应当阶段性向监理工程师发岀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
6、仲裁与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