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多前小白写过一文读懂什么是制裁?,这篇出口管制的文章其实也是酝酿了很久,终于跟小白的粉丝们见面了,喜欢请记得点赞收藏哦♥️♥️♥️。

简单来说,出口管制主要管制美国的物项,不能“落入”某些不符合美国经济外交国家安全利益的实体手中(有点直白了,上一下书面定义)。

出口管制,是指一国针对特定货物、软件、技术或服务的出口(包括再出口、国内转让),以及向特定国家或地区出口采取的限制措施。在美国法律下,出口管制由美国商务部下属的工业安全局(“BIS”)负责实施,主要法律依据是美国《出口管理条例》(Export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EAR”)。美国实施出口管制的理由包括国家安全、外交政策、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性武器扩散、反恐和地区稳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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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美国的出口管制,要点用下图1进行简要说明

图表1:美国出口管制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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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受美管制物项?

从地域维度划分:

1、美国境内/美国原产物项——当然可以管

2、用美国技术/软件生产出来的外国产品——也可以管(体现美国技术霸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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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最小占比原则(de minimus rule)

外国生产的产品内包含、混合美国物项超过以下比例,则受EAR管制: 古巴、伊朗、朝鲜、叙利亚:10%其他目的地:25%。

公式:美国成分占比 = 来源于美国技术或产品(受管制部分)的进口价值(合理市场价)/ 该出口产品的出口价值(合理市场价)

注意:分子需要计入外国生产的产品中所有来自美国的受管制的成分包括技术、零部件、模具等。

2.2 FDP规则

在美国境外使用除“600系列”和“9x515”物项(原来属于USML)之外的美国技术或软件生产物项,或在境外使用美国技术或软件制造的工厂或工厂主要组成部分所生产的物项,若满足以下所有条件,则构成外国直接产品,受EAR管制:(1)国家安全(NS)是其ECCN编码项下的管制原因(之一);(2)运至目的地位于D:1(包含中国)、E:1或E:2组别国家。

二、什么是受美国《出口管制条例》(EAR)管制物项

下图1中颜色从浅到深(白色是美国管辖不到的),黑色和深灰色属于EAR管控物项。

图表2:受EAR管控的物项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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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如何判断是否需要申请许可证呢?

第一步:

1. 是否是属于DDTC的美国军品(USML)

2. 是否是某些影印制品(比如书籍杂志)

3. 是否是公开信息(比如公开发表的论文)

4. 是否是开源软件

如果属于以上那么就属于浅灰色,不属于EAR管辖物项,也不需要申请许可证。

第二步:是否属于EAR99,比如桌椅板凳,如果Yes,那么属于EAR管辖物项,但没有ECCN编码,因此EAR99类的一般不需要申请许可证。(特殊情况,俄罗斯MEU-FDP规则,见前文)

第三步:如果前两步是否,那么就属于CCL管控物项(有ECCN编码)。

  1. 1. 根据《商业管制清单》(CCL)确定该物项的管制原因

CCL上会有产品的ECCN编码。,以汽轮机技术(gas turbine technology)为例,其ECCN编码是9E003, 分别代表如下,9属于类型(航空和推进器),E属于形态(技术),第一个0是管控原因(国家安全),第二个“0”(属于多边协议管控),3是属于序号。

图表3:ECCN编码示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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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类别一共有0-9十类,形态有五种,分别如下:

图表4:ECCN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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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根据《商业国别清单》判断该物项去往目的国/地所适用的许可证要求

国别分组:D:1(国家安全)、D:2(核)、D:3(化学、生物)、D:4(导弹技术)、D:5(美国武器禁运国。中国就属于D组组别,除了核之外均为“X”,即需要申请许可。

图表5:EAR国别(D、E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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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组别的国家只有古巴、伊朗、朝鲜、叙利亚,基本是美国全面制裁的国家。

3. 根据EAR第740部分判断向目的国/地输入该物项是否适用许可证例外情况

4. 结合物项的最终用途、接收方(包括中间主体)是否被列入“黑名单”研判是否需要申请许可证。

上述步骤总结如下:

图表6: 如何判断是否需要向美国商务部BIS申请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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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BIS管辖清单类型

按照受限制程度从轻到重,BIS管理的四类限制名单包括:

1. 未经核实清单UVL(灰):可疑主体,需提供包含规定内容的“未经核实清单声明”(UVL statement)。

2. 军事最终用户清单MEU(黄):加大对中国、俄罗斯、委内瑞拉等国实体的管制,扩大需提前获得许可证的物项(目前共计47个ECCN)。

注:针对俄罗斯的MEU许可要求,将“军事最终用户”和军事最终用途“的管制范围扩大到所有受EAR管辖的物项,仅保留以下例外:1)属于EAR99的食品和药品;2)属于ECCN5A992.c和5D992c的物项(不适用于俄罗斯政府或国有企业)。

3. 实体清单(红):所有ECCN编码物项均不能适用许可证例外,需要事先申请许可证,“推定拒绝”。

4. DPL(黑):强控制,且控股子公司自动适用

四、其他

  1. 1. EAR管制的行为

对被管制物项的出口(Export)、再出口(Reexport)、转移(Transfer)

(1)出口:以任何方式将物项实际运输或传输出美国,包括从美国发出或带走,以及向美国境内的外国人披露或转移技术或源代码(非目标代码),即“视同出口”(deemed export)。

(2)再出口:以任何方式将EAR管制物项从某一外国实际运输或传输至另一外国,向披露地或转移地之外的其他外国的国民披露或转移受EAR管制的技术或源代码,即‘视同再出口’。

(3)(境内)转移(Transfer):在同一外国境内,某一物项的最终用途或最终用户发生改变。

  1. 2. 通用禁令十:为违规交易提供金融服务带来的风险——金融机构需要关注

不得在明知已经或即将违规的情况下开展交易:不得在明知违反美国EAR、EAA或根据EAR、EAA发布的任何命令、许可证、许可例外或其他授权的情况下针对全部或部分受EAR管制的任何物项进行出售、转让、出口、再出口、融资、订购、购买、移除、隐藏、储存、使用、贷款、处置、运输、转运或提供其他服务。在知晓许可证或许可例外被暂停或撤销后,不得依赖该等被暂停或撤销的许可证或许可例外开展上述活动。任何许可例外均不适用于通用禁令十。

  1. 3. 明知或应知

(1)积极了解:对应该知道的信息需要知道,不能采取“鸵鸟”政策

(2)高度可能性认知:对相关情况存在或未来发生的高度可能也会被BIS认定为知晓的范围

总之,企业不能对客观存在的“危险信号”(比如BIS公开在FAQ提到的转运国、针对MEU的FAQ提到母国或者子公司是军事最终用户等)置之不理,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故意回避事实或无视已经知道的事实。

  1. 4. CCD例外:如手机、成品汽车、洗衣机成品属于EAR99(但是零部件可能不是)

引言部分,总领全篇文章的中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