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歧视为何法律明确反对,却始终不同程度存在?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院长曾湘泉教授认为,就业歧视与就业容量有关。我国是劳动力大国,在经济发展没有达到充分就业容量的情况下,劳动力总量供过于求,容易发生就业歧视。 事实上,招聘歧视正是劳动力市场供求矛盾突出的集中表现。除了那些紧缺的人才外,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直接导致用人成本拉不开档次。不少用人单位有过类似体验:推出一个文秘性质的岗位,月收入三四千元、工作环境好、工作强度不大,原本大专生就能干得了,但大量本科生、硕士生也愿意来干,用人单位就有了挑剔的可能和资本。 供过于求的状况容易使企业的招聘行为出现最常见的统计上的歧视,也就是说设置了某种障碍后,用人单位挑选的范围会大大缩小,降低了筛选成本、缩短了筛选过程。比如说企业招人,要求“大学本科以上”就比“硕士生以上”范围大得多,企业挑选的工作量很大,而限定条件越多,工作量越小。但从劳动者的角度看,有可能因为这些障碍而失掉了平等竞争的机会。 此外,就业歧视与传统观念、文化习俗也有关系。比如性别歧视,排斥女性,就与道德传统等密切相关,并在世界各国普遍存在。还有年龄歧视,在本世纪初期劳动力市场上有“35岁现象”,多数用人单位在招聘时会打出“35岁以下”的要求,近两年,随着低端劳动力供求形势的转变,用人单位放宽了对年龄的要求,但多数用人单位仍然不考虑女性40岁以上、男性50岁以上的劳动者。 还有一些歧视行为是整个社会的偏见造成的,典型的如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就业歧视。据估算,我国乙肝病毒携带者接近1亿人,长期以来一直在就业过程中受到不同程度歧视。虽然医学上已证明,这一群体可以胜任绝大多数岗位、没有任何负面影响,人社部、卫生部等部门也出台了禁止乙肝歧视的规定,但类似歧视仍难以禁绝。更有大量的用人单位在国家出台杜绝歧视的法规后,不再强制查乙肝,却在体检时列出一项“自愿查验乙肝”的选项。这类社会偏见引起的歧视是长时间形成的,彻底改变也同样需要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