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 70年使用权到期后怎么办?—— 个人的几点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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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销售的商品房最高使用权期限是70年,经过几年的开发,交付用户手中的时候,使用权还有60多年。那么房屋的使用权到期之后怎么办?我觉得有以下几个方面值得考虑:

1、开发商和政府签订的土地合同如何规定的
  是交一定的费用之后延展一定期限?是土地供应方(国家)有权收回土地及土地上的附着物?还是到期之后双方另行约定?或者干脆没说到期之后怎么办?
  前一段河南出了个×××的案子,开发商售卖的别墅只有10年的使用权,消费者买到手之后,使用权只有6年多了。而且在开发商和政府的合同上说的是土地供应方(国家)有权收回土地及土地上的附着物。现在的官司还未了结。当地业界说少购买使用年限是房地产行业的“一大发明”。
  如果在土地合同上已然说明,到期之后基本上可以按照合同及到期之时的政策法规办理。如果国家真的实行了土地私有化,那大家就可以捡个大便宜了。
  
  2、房子在经过60多年的风风雨雨之后的状态
  我相信大多数人买的都是楼房(多层或多层)。在建筑物老化问题上,这些楼房可和别墅有很大的差别。我记得本栏目以前发过一个帖子,说国内国外的普通住宅楼的使用期限大概是5、60年(国外较高,国内较低)。事实上,从国内的建筑现状来说,一栋楼如果用个3、40年,基本上已经可以定性为危楼了。大家看看身边5、60年代建的房子就知道了。而且那个时候建的大都是6层以下的多层,偷工减料的事情应该远比今天轻微。对于鸽子笼般的危楼,大修的开支恐怕和拆掉重新建的费用也相差不会太大。大修的事就不说了,如果你要拆掉重新盖,麻烦就多多了,要审批,还有楼内住户利益的调整和冲突,我估计可行性几乎是没有。
  如果是没办法通过大修或重建保证住宅楼的安全性的话,看着自己住的房子成了危楼,恐怕住户有点能耐的都要另寻住处了。同时流浪汉、不法分子会自发地搬进来或者常常光顾。如果是一个大型小区,有很多这样的危楼,呵呵,贫民窟出现了。关于房屋质量问题,还请有关专家指点一二。
  
  从以上两点来看,在使用权限到期的时候,房子已然失去了使用价值,有实用价值的土地不属于原来的住户。所以,政府可以顺理成章地收回土地,重新招牌挂,再次推向市场。那个时候如果还有人要为自己失去使用权没有使用功能的破房子不自量力去阻挡共产主义建设的步伐,就太不明智了、太不明智了!
  
  所以我感觉,70年的使用权限都长了点,50年的使用权就够用了。50年过后,现在买房的人大多数或者故去了,或者是基本上丧失了自如行动的能力。自己的孩子也会有自己的事业和天地了。50年之后的事情远远不是我们现在就可以通过买个房子(多层、高层的房子)来筹划的。
  
  至于别墅,如果建筑质量好,用个100多年,再修修补补,维持个几百年不会有太大问题。至于他们的使用权怎么办,那是富人的事,我们穷人操什么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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